✔ 最佳答案
Max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被人去小額錢債告,但無錢還會唔會要我去坐監?
答:這點 Max 網友要認清實際情況,單純欠債絕不會有要坐監的機會,因香港法例中早已取消錢債監這種刑罰!故除非債務的形成涉及欺詐成分,但這也變成是因欺詐觸犯刑事法例被控和罪成致要坐監,而非因欠債而坐監!
而樓上網友所提議的申請破產去徹底解決債務問題,如果真的無力償付欠債,那這亦是一個合適的選項!但問題是債權人如認為你刻意借貸後藉破產不還,則可以視為欺詐將你告上法庭!
但現在債權人祇是入稟小額庭追討,明顯是未將你視為是欺詐個案,否則早已直接報警處理!但事態發展和其他債權人會如何出招,則是未知之數!而且未被債權人即時控告欺詐而祇透過小額庭作出追討,是因為 Max 網友你仍未正式申請破產吧?按在下經驗所估計,如 Max 網友即時申請破產,相信會有機會被債權人控以欺詐!
回應上述觀點,祇要未被債權人控以欺詐,則縱使在小額庭甚至更高級的法庭被判敗訴,而無力按法庭判決還款時,都不會有要坐監的機會!當然被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機會是有的,視乎對方的後續行動,但無需面對監禁之苦!
故會否受刑判監,非常簡單的判斷是有否被控以欺詐!如有,則罪成後有機會判監!如無,則最終祇是被頒令破產而無坐監之虞!
就你的情況,是否算欺詐呢?則要視乎客觀證據是否足夠,可惜情況對你非常不利!
由於你用自己名義去向銀行作出貸款,並非替表親以擔保形式承擔債務,故債權人眼中祇有你這一位債務人!你聲稱代他人借貸變成你一面之詞,縱使表親出面向銀行承認所借之債是供其所用,但銀行同樣不會理會和改向他討債(何妨這位表親更已失蹤避債)!因銀行紀錄中祇有你一位債務人,那不追你又該向何處追債呢?
相反如確實是表親作為借貸人,而你祇是簽署承諾作擔保人!那雖然你這擔保人在對方無履行還款後依例要負起全數債務,但就絕無被控欺詐的機會!因你在該筆債務中是次要和被動的角色,並非由你主動借貸,而你在對方未違諾前亦不會意識到他不會還款,故欺詐的指控無法成立!
但如今的情況是 Max 網友以自己的名義和資料去作出借貸,而最終未還分毫便要賴債兼考慮破產,則被視為欺詐而被刑事檢控的機會非常高!對方提出的指控是你在作出上述貸款時,明知自身無足夠的還款能力情況下,仍然隱瞞而作出貸款,即屬欺詐!
當然 Max 網友你代人借債一事或許屬實,但可惜依事情表徵和按法律責任去行事,則代人借債一說便軟弱無力,祇是求情的說法(還要視乎法官是否相信)而非免責的理由!
故事到如今,破產便非正確的選項!且看有否其他途徑去承擔債務或分期延長還款,但這要視乎你有否親友能伸出援手或個人工作收入能否應付,如真的求助無門則問題恐怕不易解決!
2012-04-12 18:16:13 補充:
樓上網友未看清問題,問題中提及欠三間銀行共約二十萬!
那其中一位債權人入稟小額庭追討五萬港元之內的欠債,有何不可?其他二位尚未出手呢?
而債務重組祇適合月薪在一萬元以上而收入穩定的人,尚要視乎債務人其他個人資料和債權人是否同意才有機會!
2012-04-13 21:09:07 補充:
如果 Max 網友欠的這些非新債,而是兩年前的債務,加上亦曾有還款超過半年以上,祇是隨著經濟能力轉差而無法繼續應付還款,則基本上欺詐的指控不會成立!
故此你大可以放心考慮申請破產,當然要先考慮清楚破產對日後造成的壞影響!
至於已入稟小額錢債的那單官司,可以不予理會!因祇要你正式啟動破產程序(即你在破產管理署的職員或律師面前宣誓,和交付 $ 9,695元的費用和取得破產個案編號後),則任何針對你的討債訴訟,都要即時中止,縱使是入稟高等法院的討債訴訟亦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