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台北市不是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可以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嗎?
在 民國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實施日)以前~~
台北市有『身心障礙津貼』
只要拿到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就可以不必審核家庭收入、財產,
只按『身心障礙程度』與『年齡』~~由市府發給『身心障礙津貼』
民國97年10月1日以後,
不再受理新案申請,但『基於福利不縮水原則』
原已發給『身心障礙津貼』繼續發給,
但如符合國民年金『身心障礙保證年金4000元(101年起4700元)』資格且優於身心障礙津貼者~~輔導改申請國民年金,停發身心障礙津貼。
繼續發給者:
如符合(中央規定各縣市發給)『(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金額優於『身心障礙津貼』~~則可改申請『中低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但改領後~~如次年以後不符『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
不再發給『身心障礙津貼』。~~所必須慎重。
因此97年10月1日以後取得台北市身心障礙手冊資格者~~
都必須符合『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資格』~
才能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台北市相關網頁:
http://www.bosa.tcg.gov.tw/i/i0300.asp?l1_code=05&l2_code=15&fix_code=0515004&group_type=1
2012-04-09 06:29:44 補充:
所謂『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
其實就是中低2.5倍~~~~其實還是有『收入、財產限制』
因為以前所謂~~低收入戶~家庭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的補助
中低收入~家庭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2.5倍的補助
是要有特定身分(老人、殘障、單親~其他不具以上身分~不能申請)
因為100年7/1公告實施~家庭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1.5倍的補助
(不限申請身分~只補助健保1/2、學雜費30%、部分縣市有以工代賑、及5萬元以上自負醫療費補助80%)
2012-04-09 06:29:53 補充:
自此~~身心障礙補助分為
『低收入』低收入戶~家庭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1倍)
『中低收入』低收入戶~家庭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1.5倍
『非中低收入戶』~家庭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2.5倍
2012-04-09 06:32:31 補充:
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050020
第6條:
申請生活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
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2012-04-09 06:33:01 補充:
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
五十萬元。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
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2012-04-09 06:33:07 補充:
四、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
價格計算。
同時符合申請第一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要件者,
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
基本工資。
2012-04-09 06:43:45 補充: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100年7/1日公告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不計算兄弟姊妹~~
低收入以戶長或家中以成年者為申請人~
中低收入1.5倍~也是以成年人為申請人~對不計兄弟姊妹比較有利
但身心障礙者~~有的是年幼者,扶養的父母,仍須扶養其他未成年兄弟姊妹
這對年幼有未成年兄弟姊妹~的身心障礙者,不計兄弟姊妹比較不利
2012-04-09 06:43:54 補充:
因此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13條規定
本辦法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
規定辦理。
""""但""""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
之兄弟姊妹,為未滿十六歲或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
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
學等學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2012-04-09 06:47:42 補充:
簡單的說~~~符合~以下規定~就有補助
輕度3500元,極重度、重度及中度4,700元
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第6條:
申請生活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
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2012-04-09 06:33:10 補充
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
五十萬元。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
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