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34條遲延利息計算

2012-04-08 12:48 am
第 34 條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1.假設2/1去申請保險理賠(文件已備齊),保險公司於3/5才將保險金"一萬"(未包含遲延利息)匯給申請者,試問其遲延利息為多少?如何計算?

2.若3/15還沒收到保險公司之遲延利息,則未給付之遲延利息是否要以年利一分計算利息?

回答 (4)

2012-04-08 5:02 pm
✔ 最佳答案
板大你好:

一、依法令說明回覆,請參閱!

二、遲延利息應為49元 。
(一)2/1已備齊文件,依民法120條第2項規定,始日不計入,故由2/2日起算。
(二)依保險法34條規定,15日,故終期應為2/16日止。
(三)自2/17日算至3/5日,共18日。
(四)依保險法34條規定,年利一分。
(五)10000元*10%*(18/365)=49元。

三、未給付的遲延利息,不能請求年利一分之利息 。
(一)依題意,3/5日應給付遲延利息,至3/15日均未給付。
(二)依民法233條第2項之規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三)故,該金額應無法請求。

四、結論:
(一)得請求49元。
(二)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所產生的利息!
(三)不清楚,觀迎討論,tony

2012-04-08 17:52:58 補充:
債權要獲得滿足(白話一點就是要49元),要保險公司願意給,若保險公司不願意給,你可能要依法律規定處理,但也要考量時間成本。
但為了49元,去找保險公司申訴,保險公司不受理再找評議中心,所花的時間成本可能不符成本。
建議你,直接找業務員幫你處理,會是比較好的方法!tony

2012-04-08 17:54:03 補充:
法條,保險公司一定知道,只是他們不想給,你能耐他何,有人會因為49元而訴訟嗎?tony

2012-04-14 13:32:45 補充:
若你真的一定要要到,你可以考慮先申訴再依金消法申請評議,只要作了,保證很快就可以拿到錢?你參考一下吧!tony
參考: 有問題請在部落格留言(我的部落格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jw!_najjIeQSESolXKwOUSOew--/
2014-08-20 4: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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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8 8:11 pm
富邦人壽醜陋恐怖保險內幕,你不得不知受文者大安: 希望大眾能秉以道德積極轉載告知親友,以保障切身權益投保人李昭儀 於85年7月1日向當時安泰人壽林正隆保險業務員, 因林正隆相當克盡其職,每當扣款不足會以電話通知本人,即時將款項補足,經多年後林正隆離職後,自此多年來富邦人壽服務人員便消聲匿跡,完全並未善盡照顧責任,因投保人李昭儀家人投保多家保單. 保單墊欠至保單失效若無人員特別告知,本人便會一時不察失效仍渾然不知.多年來繳付二十年期儲蓄型保險心血付之一炬,反應多年富邦人壽仍以掛號寄出告知為由拒不相應, 投保人李昭儀因寄件至管理處,倘若管理員未拿給投保人李昭儀明白,再加上服務人員胡姓業務員自承因當時案件忙碌以致於保單失效時未告知投保人李昭儀,富邦人壽02-23455111—22157黃士文先生及總經理開會裁定之陳俊伴總經理又提不出本人簽收簽字事證.又以本人因十年後健康欠佳為由,拒而復效,本人去電至該人壽監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申訴專線:02-89680899—0374陳韻如小姐,去電近三十通, 陳韻如小姐只回電本人一次, 陳韻如小姐竟站在富邦人壽保戶無理失效立場,本人去電近三十通於 陳韻如 小姐.請 陳韻如 小姐儘速回電, 但長期以陳韻如忙碌為由,表面上陳述會儘速回電,卻長期相應不理.未有支字半語的回應其瀆職心態可見一般,已非疏忽一詞可以免其責,據聞新光人壽及其他優質保險公司倘若調查服務人員最後未善盡通知被保險人,其責便會扛其疏失責任,將保險恢復,而富邦人壽客服專線一直誤導民眾,富邦人壽為天下雜誌評比為壽險業界排行標竿第一名,但事後卻如此不負責任,按常理投保人李昭儀名下有上千萬房產,及存款股票,不可能明知為期二十年儲蓄險,繳期已近十年而放棄.真的是接不到任何通知,這樣不以保險人福址為理念.而以包裝醜陋形象,在不景氣年代中以錯誤包裝將天下雜誌民調之2010最佳聲望標竿企業及遠見傑出服務獎首獎及壹週刊服務第壹大獎.及2010保險信望愛獎等十項大獎等反諷字詞印在保戶信封上,誤導更多人耗盡家產.著實不知廉恥.有違最基本道德良心,故本人將其情節投訴於政府新成立的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而優質肯負責任保險理賠中心公司希望藉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能將本人遇到有違保險保障良知的富邦人壽能予以正面教材,甚至在社會上擔以重望保險官員及教授之評議委員能秉以保障社會大眾的良知,能將保險法第116條貼近民意做合理的修正,無奈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空有名銜,提出近四十年前舊時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952號判例,縱容富邦人壽將百性對保險保障的信賴變相視為錢坑,據悉了解本人以上情節任何人都回應搖頭富邦人壽行俓太卑劣,而已經投保富邦人壽的朋友都唯恐自己在富邦人壽.失去道德保險文化下成為下一個受害者,都希望本人能將事實真相披露.讓人民有知的權力,不要讓大眾再勿陷富邦人壽保險服務的謊言,故本人願意站出來將醜陋保險內幕批露給全省各大保險理賠中心及各大媒體及藉由上萬網民以臉書道德積極輾轉告知周遭所有的親友,讓社會能將良質保險公司調整汰換,而事前投保人完全不知朦敝,希望社會各團體能動員力量道德力量以輿論公評抵制富邦人壽,以公正積極態度介給予全社會民眾最透明最用心的保表單的底部障若有需要更進一步說明 本人願意積極配合 資料來源來自富邦總經理陳俊伴所提攜永全區泯滅人性臉書留言來做富邦的保險業務員,你認識的人,幾乎全部都會反對你!
但來做富邦的保險處經理,你認識的人,幾乎都會羨慕死你!我們總經理是這樣說的:

若造成不便之處 敬煩見諒投保人李昭儀 04-24527407 0958767477 中華民國101年3月8號
1 萬元,一年利息 1 千元

一年 365 天,平均每天 2.73 元

延遲 20 天左右 X 每天 2.73 元 = 54 .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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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如果有補充請寫信告知並且附上網址。保險這種東西,不出事不理賠,你都不知道他問題出在哪裡。偏偏很多人又很鐵齒,壞事絕對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 (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 )


收錄日期: 2021-04-11 18: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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