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1:
因房子是 前丈夫和朋友合買在溫哥華, 因為朋友欠我錢,想抵給我他那一半房子. 前夫人在溫哥華而我和小朋友住台灣. 因小孩是共同監護,想由 前夫在溫哥華和朋友辦妥給予 小孩名義買房
更新2:
多謝大家的提點. 如果過戶到我名字, 我人不過去,不知可不可以委託想由 前夫在溫哥華和朋友辦妥過戶到我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