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票據/本票問題

2012-04-03 5:34 pm
甲於101年3月1日向乙購買一組音響,簽發票面金額為新台幣20萬元,到期日為101年3月13日之本票乙張作為支付音響之價金,後來該組音響出現嚴重之瑕疵,甲於101年3月6日寄存證信函向乙解除買賣契約,則
(一)甲向乙要回其所簽發之本票,乙拒絕返還有無理由?
(二)乙如早已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善意第三人丙,甲是否以解除契約為由,拒絕向丙付款?

回答 (1)

2012-04-08 5:30 pm
✔ 最佳答案
甲於101年3月1日向乙購買一組音響,簽發票面金額為新台幣20萬元,到期日為101年3月13日之本票乙張作為支付音響之價金,後來該組音響出現嚴重之瑕疵,甲於101年3月6日寄存證信函向乙解除買賣契約,則 (一)甲向乙要回其所簽發之本票,乙拒絕返還有無理由?答: 乙拒絕返還有, 是沒有理由。根據買賣法規而言, 凡賣方在業務中售貨,而買方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令賣方知悉,買方是為了某項特定用途而購買該貨品,那麼,售貨合約便會有一項隱含的條款,那就是貨品須在合理程度上適合該用途。現在, 既然該組音響出現嚴重之瑕疵, 因此, 甲是可以解除契約為理由, 要求乙退款的。 (二)乙如早已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善意第三人丙,甲是否以解除契約為由,拒絕向丙付款? 答: 不能。甲是不可以解除契約為理由, 拒絕支付本票上的金額。
參考: 小魚槍手

收錄日期: 2021-04-26 12:59:5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403000016KK0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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