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101年3月1日向乙購買一組音響,簽發票面金額為新台幣20萬元,到期日為101年3月13日之本票乙張作為支付音響之價金,後來該組音響出現嚴重之瑕疵,甲於101年3月6日寄存證信函向乙解除買賣契約,則
(一)甲向乙要回其所簽發之本票,乙拒絕返還有無理由?
(二)乙如早已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善意第三人丙,甲是否以解除契約為由,拒絕向丙付款?
收錄日期: 2021-04-26 12: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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