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破產後的居屋業權轉讓及防止爭產的問題

2012-04-02 9:36 pm
本人的爸爸與媽媽聯名用綠表買了居屋,1998年爸爸破產,居屋的業權是否一半被房協沒收?現在破產期過了,居屋將於2012年11供完樓。1.請問這居屋可以將爸爸的業權轉讓給子女(沒有綠表的)嗎?2.或加入子女(沒有綠表)的名?3.或將被房協沒收的業權全部轉讓給媽媽? 如爸爸日後過身,(他外遇的子女能否分得到這居屋的業權嗎?),我們擔心外遇的子女日後來爭產,我們要被強制賣樓,失去這間居屋的居住權利。 希望專家能提供方法來防止爸爸外遇的子女日後來爭產

回答 (2)

✔ 最佳答案

Allen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其實樓上 stephybucket 已回應了部分問題答案,但仍有可供補充的地方,讓在下稍作補充讓 Allen 網友參考一下!


1.請問這居屋可以將爸爸的業權轉讓給子女(沒有綠表的)嗎?

答:當然絕不可能!首先如樓上網友所言,令尊當年被頒令破產時,物業名下業權已被破產管理署充公(非房協)!該物業的現狀是令慈跟破產管理署聯名持有!

那在這情況下,令尊經已喪失業權(是永久失去,縱使破產期滿亦如是),那既無業權又豈有能轉名給子女的可能呢?況且聯名物業要更改業權人資料,要得到所有業權人同意和簽署才行,那你認為破產管理署長會同意加入破產者子女的名字嗎?

要加入子女作業權人,便要先向破產管理署購回半份被充公的業權!否則任何更改業權的要求,都會因被破產管理署拒絕而無法實行!

而署方更有機會主動提出要求聯名業權持有人(即令慈)出資買回半份業權,如令慈力有不逮或不願意買入,則署方更有權提請法庭頒令,要求強制同意售樓並將半份售樓權益上繳作償債之用!當然這情況未必一定會出現,但有機會!


2.或加入子女(沒有綠表)的名?
答:請參考問題一的答案!


3.或將被房協沒收的業權全部轉讓給媽媽?
答:答案其實同上!任何轉讓要求如在未購回全部物業業權,和得不到破產管理署的同意下,皆無法辦到!

亦如樓上網友所言,縱使離婚也要先贖回業權才能由令慈全數承受!不過其實令尊既已失去業權,離婚與否分別不大!因令慈既能出資向破產管理署購回全部業權,那整個物業自然都屬她名下,跟令尊根本全無關係,故根本就無贍養費的一說!

而令尊因破產關係,確可向房署申請恩恤重新輪候公屋!當然要符合申請資格和資產審查,但他祇有一人去輪候單人公屋,需時相當長!



如爸爸日後過身,(他外遇的子女能否分得到這居屋的業權嗎?
答:這個問題比較複雜,能供討論的可能性不少!

第一正常情況下,令尊的業權既已失去,那不論他是因何故失去業權,理論上其他人都不能爭取已失去的業權權益!舉例令尊非因破產而是將物業出售,那難道又能向新業權人追討嗎?

第二不論物業仍在但由令慈完全持有,或是售樓後收益全歸令慈!那假設令尊百年歸老卻未留下遺囑(或因早已身無長物而無意立下遺囑),其他人能提出爭產要求嗎?理論上是不能的,因他們追討的業權早已隨著令尊當年破產而被充公,令慈手持的全部業權是她出資向破產管理署買回的,並非當日令尊名下的一份!那追討的目標既失去,亦自然無法繼續!

第三,那既然如此,是否表示可放下心頭大石,其他人絕不能爭產呢?這又並不一定,因還有另一個變數!

就是其他人雖然不能追究令尊已被充公的業權,但能夠向令慈追討餘下的半份業權!這話怎講!?
主要關鍵在令慈出資買入這物業業權的情況,相信 Allen 網友已經明白,即使令慈擁有全部業權,但業權的來源可分為兩部分!其一是向破產管理署買回的業權,其二是當年令雙親買入的業權!

向署方買回的半份業權,(不管業權原屬誰人,被充公後便歸政府所有)令慈有明確的出資紀錄,轉讓程序清楚明瞭不存在爭議,故這半份業權任何人都無權爭逐,不可置一喙!

但相反令慈當年跟令尊新買入該物業時,雖然是二人聯名持有,但令慈未必能夠分清是由誰出資!故除非令慈有足夠證據證明,當年有出錢買入物業,否則對方有權聲稱,令慈根本無出錢,錢是由令尊個人付出的!令慈祇因是配偶身份而得到聯名資格,即祇是代令尊持有物業!那令慈因未破產而保有的業權,其實令尊同樣有份,故對方追的是這部分!

那雖然令慈有配偶或遺孀的身份,但其他人祇要能證明跟令尊的血緣關係,則仍然有提出分產的要求!當然能分到多少是另一回事?對方會否提出要求甚至訴訟是另一回事?甚至真要訴訟能否勝訴是另一回事?但事實是仍有提出的可能!


故真要杜絕任何可能性,則可以參考樓上網友所言,請令尊立下遺囑,聲明其個人名下所有財產盡歸令慈所有,其他後人不得異議!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2-04-03 2:04 am
1:1998年爸爸破產,居屋的業權是破產署沒收!

2:要買回沒收的一半,才可轉名!

如爸爸日後過身,爸破產時本身的業主已失去!

只要離婚,贖回業權便全歸媽媽當贍養費,爸亦可以房屋署酌情權再申請公屋!有人試過得,當然爸月薪合乎資格!

如爸爸日後過身,(配偶優先承繼,

或贖回時,爸去律師行立遺囑就行!



收錄日期: 2021-04-13 18:35:5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402000051KK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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