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和平協議」是「媾和案」嗎? 憲法有「媾和案」規定、無「和平案」規定,「媾和」指交戰的兩國達成和議,停止戰爭。
----------------------------------------------中華民國憲法
第 38 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 58 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