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
若懷孕僱員向僱主提交有關的醫生證明書,說明其不適宜處理重物、在會
產生對懷孕有害氣體的地方工作或處理其他會損害懷孕的工作,僱主不得
將該等工作分派給該僱員;如僱員正從事該等工作,僱主必須在收到有關
請求後14 天內將僱員調離該等工作。
不論僱員所交出的醫生證明書是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簽發,僱主可在收
到有關的醫生證明書後14 天內,自費安排僱員接受由僱主指名的註冊醫
生或註冊中醫進行另一次身體檢查,以就僱員是否適宜從事有關工作獲得
另一意見。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節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第六章:生育保障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6.pdf
你盡快要求醫生醫生寫證明書提交給僱主,證明你"不適宜處理重物、在會
產生對懷孕有害氣體的地方工作或處理其他會損害懷孕的工作"。就可以於最遲14天後就可以享有"禁止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的權利。
職業保障
如懷孕僱員符合以下的條件,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
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爲止,不得解僱該僱員﹕
1. 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2. 僱員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如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
懷孕通知予僱主。在這情況下,僱主須撤回解僱該僱員的決定。
僱主只可在以下情況下解僱懷孕僱員:
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 12 星期的試用
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違例與罰則
除上述特殊情況外,僱主解僱懷孕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
罰款10 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7 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僱
員:
1. 解僱代通知金;
2. 一筆相等於 1 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3. 假如僱員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僱員 10
星期產假薪酬。
~~都是節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第六章:生育保障
如不是因犯嚴重過失被即時解僱,僱主解僱懷孕員工會被檢控。
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爲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僱員參加罷工,並非僱主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的合法理
由。
注意: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
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節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第八章:終止僱傭合約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如果人事部能證實你於僱傭有關的事宜上犯了上述嚴重過失,是可以即時解僱你。
如仍有疑惑,建議你直接聯絡勞工處勞資關係科:
查詢熱線:2717 1771 (此熱線由「1823電話中心」接聽)
親臨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
http://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