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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管制噪音滋擾,法例中第4條規定:任何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住所或公眾地方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而任何住所的業主或租戶等人,明知而准許或任由噪音由該住所發出,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也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
若任何人事,於星期一至六早上九時至晚上六時鑽牆以作裝修,是法律所容許的。不過若是長期如此,則可能並非裝修,若如是,則可能根據第5條處理。
根據第5條規定: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所或公眾地方因進行 -
(a) 奏玩或操作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機、錄音機、收音機或電視機;
(b) 使用揚聲器、傳聲筒或其他擴音裝置或器具;
(c)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活動;或
(d) 經營生意或業務 而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
此外,針對建築工程,第7條也有規定:若任何人於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進行,或促使或准許進行的任何建築工程,違反該條例所訂立的任何噪音管制規例的也屬犯罪。可惜該條法例暫時尚未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