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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181章婚姻條例附表5已經清楚列明什麼血親及姻親關係不能成婚 :
第1部
1. 在本附表中—
兄弟(brother) 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
姊妹(sister) 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姊妹;
兒童(child) 指未滿18歲的人;
家庭子女(child of the family),就某人而言,指曾與該人在同一住戶內生活並被該人視為他家庭的子女的兒童。
2. 以下的婚姻屬無效—
(a) 一名男子與第2部第1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或
(b) 一名女子與第2部第2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
3. 除第4段另有規定外,以下的婚姻屬無效—
(a) 一名男子與第3部第1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或
(b) 一名女子與第3部第2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
4. 如有以下情況,第3段所提述的婚姻不得只因姻親關係而無效—
(a) 結婚雙方在結婚時已滿21歲;及
(b) 較年輕的一方在未滿18歲時不曾在任何時間是另一方的家庭子女。
5. 除第6段另有規定外,以下的婚姻屬無效—
(a) 一名男子與第4部第1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或
(b) 一名女子與第4部第2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
6. 如有以下情況,第5段所提述的婚姻不得只因姻親關係而無效—
(a) 結婚雙方在結婚時已滿21歲;及
(b) 在結婚時—
(i) (在一名男子與他的前妻的母親結婚的情況下)該前妻及該前妻的父親均已去世;
(ii) (在一名男子與他的兒子的前妻結婚的情況下)該名男子的兒子及該名男子的兒子的母親均已去世;
(iii) (在一名女子與她的前夫的父親結婚的情況下)該前夫及該前夫的母親均已去世;或
(iv) (在一名女子與她的女兒的前夫結婚的情況下)該名女子的女兒及該名女子的女兒的父親均已去世。
第2部
第1部第2段所提述的親等限制關係
就男子而言 就女子而言
母親 父親
領養母親或前領養母親 領養父親或前領養父親
女兒 兒子
領養女兒或前領養女兒 領養兒子或前領養兒子
父親的母親 父親的父親
母親的母親 母親的父親
兒子的女兒 兒子的兒子
女兒的女兒 女兒的兒子
姊妹 兄弟
父親的姊妹 父親的兄弟
母親的姊妹 母親的兄弟
兄弟的女兒 兄弟的兒子
姊妹的女兒 姊妹的兒子
第3部
第1部第3及4段所提述的姻親等級
就男子而言 就女子而言
前妻的女兒 前夫的兒子
父親的前妻 母親的前夫
父親的父親的前妻 父親的母親的前夫
母親的父親的前妻 母親的母親的前夫
前妻的兒子的女兒 前夫的兒子的兒子
前妻的女兒的女兒 前夫的女兒的兒子
第4部
第1部第5及6段所提述的姻親等級
就男子而言 就女子而言
前妻的母親 前夫的父親
兒子的前妻 女兒的前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