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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破產期4年內可否申請iva!破產期滿後又可否申請iva!
答:在下對這問題感到奇怪,為何會在破產期內會有辦理債務重組的需要呢?
某人被頒令破產,則其所有債務都已交由破產管理署跟進和處理還款事宜!當破產期滿後,該破產者不管還清債務與否,都可以一筆勾銷無需再承擔還債的責任!
那理論上債務問題經已徹底解決,為何有在破產期內辦債務重組的說法呢?
除非該破產者申報債務資料時,遺漏申報某些債務,那當破產令一經頒發,這些漏報的債便無法登記在該破產令上,亦得不到破產期滿豁免償還的保障,要仍然承擔還債的責任!
但即使情況確是如此,破產者仍有些有效的債務要承擔!但卻不能在破產期間向這筆債還款,因破產期間所有收入都受破產管理署監控,還款亦由署方全權分配!破產者不能私下向任何人還款,故絕不會有在破產期間辦理債務重組的可能!
故此要還這筆漏報的債或辦理債務重組,要留待破產期滿後才能夠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