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還債,破產,公援,遺產

2012-03-19 9:41 am
朋友有病失去工作能力,欠債無力常還(銀行及朋友借)。, 正領取公援,但公援金額只有一千元,想提早領取強積金作生活開支及先還向朋友借的錢。是否合法。若他不提早領取強積金,日後會否作遺產,先扣除債務才留給家人?
他現在申請破產,強積金會怎樣處理?

回答 (4)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請匿名 網友留意,在下對閣下問題的理解,基本上跟樓上網友所言的有部分不相同!請認真的參考一下在下的意見,希望可以讓你對問題有更進一步的理解!


想提早領取強積金作生活開支及先還向朋友借的錢。是否合法?
答:一般情況下,是合法而且是可行的!

即如樓上網友引用自積金局網頁的資料中,已說明有多種情況下可以提前領取強積金賬戶內的權益!
即如令友目前因患病無法工作,亦確如樓上網友所言,能在取得醫學報告證明下,去嘗試要求提前領取強積金!

但有兩點要注意,第一強積金條款中列明「僱員完全喪失行為能力(須醫生證明)」,那何謂「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呢,則恐怕要由積金局去界定!如局方認為「喪失工作能力」不等同「喪失行為能力」,則恐怕未必會讓你提前領取強積金權益!

其次令友如因病提前並成功領取強積金權益,那日後如病癒從投工作要再開強積金賬戶時,則理論上需要先得到積金局的同意和批准!否則令友上次提早領取強積金一事,便有機會被質疑祇為提前領取強積金應急,這屬濫用強積金計劃之列!


若他不提早領取強積金,日後會否作遺產,先扣除債務才留給家人?
答:這問題答案在下跟樓上網友不同!

就是強積金會作為遺產,並在扣除該離世人士生前的債務後,餘額方交由家人按遺產承辦的方式去接收!
原因下面一次過解釋!

他現在申請破產,強積金會怎樣處理?
答:這問題要按不同的情況去討論和理解!

第一,假設令友申請並成功破產,那祇要他在四年破產期間,不到六十五歲的法定提取年齡!則他的強積金不會被破產管理署充公,當他破產期滿時,強積金可以繼續保留!但假若不幸地在破產期間便已到達六十五歲,那依例便要到期提取強積金,便會方被署方充公抵債!

第二,假設他在破產期間,雖未達六十五歲的法定提取年齡,但他卻以任何理由自行提前領取強積金,那強積金便失去強積金條例的保護!會被破產管理署要求全數充公抵債!

第三,假設他先將強積金提前取出,再去申請破產!那他提取的強積金便必然會被破產管理署追究,要求全數交回作充公之用!因破產管理署有權追討破產者申請破產前的資產轉移情況,有需要時可追索至五年之前!

所以就強積金一事,會否被充公重點是破產期間,強積金有否因任何理由而提出!故個人意見如令友考慮破產的話,則千萬別要作出提早領取的打算!



好了,現在解釋一下為何在下的答案跟樓上網友的截然相反呢?樓上網友不是已節錄了部分強積金條例,當中表明強積金會受到條例保障,不會受到任何債項判決的影響呢?
樓上網友引用的強積金條例資料絕對正確,祇是對積金的身分有所誤解!

對!法例明確規定,祇要強積金權益仍在強積金計劃之下,都會受到該條例的保障!

但假若強積金持有人經已離世,則其強積金賬戶便會關閉和結清款額,並將權益全數以支票形式發給賬戶持有人,那賬戶持有人既離世便會納入他的遺產之中!那既已非「強積金」,變成一筆某人名下的款項,那又怎會仍然受到強積金條例的保障呢?那這筆某人的「遺產」自然會按一般法例,扣除生前的債務後,有餘額才由家人繼承!強積金法例不會保護非強積金賬戶持有人(法理上這人已離世,無法繼續持有強積金賬戶)的資產!

破產方面的問題同上!簡單地說,祇要在破產期間仍然保留「強積金」的身份,則祇要破產期內未到六十五歲,亦無以任何理由自行提出,便仍然受到強積金條例的保障,不會被破產管理署充公!但假若強積金在破產短期前提取,和於破產期間因不同理由去提取的話,都會失去強積金條例的保護,被破產管理署充公!

因同樣地,這筆款項已由「強積金」變為該破產者名下的「資產」,那既已非「強積金」,自亦失去強積金條例的保障!試想想,假設令友提早結束強積金並提出權益,並將款項存入銀行,那這筆存款還能夠稱為強積金嗎?想想便知道了!

故其實提取強積金和破產,是必然會有影響的!

2012-03-19 18:13:35 補充:
或許可以再簡潔地補充一下,祇要仍然保留「強積金」的身分,便能夠得到強積金條例的保障,不受債務追討和破產管理署的充公!
但已提取的強積金便失去「強積金」的身分了!

2012-03-20 19:22:55 補充:
奇怪!為何 vsloy 博士會將答案刪除而轉於意見欄中發表呢?

如他有醫生證券合法提早領取強積金。但公援會否要求用完強積金才發放?如要的﹐他不知如何?

答:當然要!否則如綜援受助人本身名下持有資產,自然不符合發於綜援的準則!
故要考慮清楚才能決定下一步!

強積金,還債,破產,公援,遺產???

答:個人意見!令友首先要衡量幾方面!
第一,強積金的數目有多少?
第二,令友身染何病?可有機會康復?治病的費用高昂嗎?強積金是否能夠涵蓋呢?
第三,欠下的債務總額是多少?欠銀行財務的多少?欠親友的多少?

2012-03-20 19:24:04 補充:
令友要先估算,假設真的提早領取強積金,那金額足以還清債務後,仍然可以應付醫療開支嗎?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即數目基本上可以應付,那當然是提早領取強積金還債和醫病吧!但假若數目祇能應付其一甚至遠遠不足,那提取強積金來作甚,倒不如由得強積金權益滾存下去吧!
假若情況真的這樣,強積金數目不足以應付眼前所需!那個人建議令友暫不需考慮提取強積金,索性申請破產吧!其實令友因病無工作收入無法還債,申不申請破產其實分別不大,反正收數公司登門時見他的狀況亦無可奈何!

2012-03-20 19:24:51 補充:
不過還是建議他辦理破產,因可以徹底於四年破產期滿後將債務解除掉,那到時無債務在身便能夠隨時提取強積金而不用理會還債一事!其次隨著令友破產,加上染病無工作能力,便可以名正言順地要求社工協助,申領更高款額的綜援金以應付生活!
那筆強積金,便暫時讓它保存著,幾年後視乎情況再作打算吧!起碼縱使破產都能保留,而未到六十五歲社署亦不能要求令友先花光強積金!萬一不幸真要變成遺產,那到時再算吧!

2012-03-20 19:25:27 補充:
未完!由於字數超過上限,請轉看意見欄!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2-03-24 6:5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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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0 3:25 am
如果閣下朋友是經由醫生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是可以申請提早領取強積金的。

若他不提早領取,強積金戶口的結餘會作為遺產留給家人,不會扣除債務。

如果他現在申請破產,強積金戶口亦會保留,不會有影響。

2012-03-19 19:25:21 補充: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485章第16條指「註冊計劃中關於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的任何部份均不得在執行判決債項時取去,亦不得作為由計劃成員作出或代表他作出的任何押記、質押、留置權、按揭、移轉、轉讓或讓與的標的」,即計劃成員在強積金計劃下,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是受到條例保障的。

2012-03-19 19:25:42 補充:
所有強積金計劃下的累算權益必須保留至計劃成員65歲時才可一筆過全數提取。
但有以下情況者,可提早領取: •僱員年滿60歲,並宣誓表示永久性地終止受僱或自僱;
•僱員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僱員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須醫生證明);
•僱員死亡(由僱員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提取)
•僱員的累算權益少於5,000元。但僱員在提出申索前12個月沒有供款,也沒有任何累算權益在其他註冊計劃內並宣誓表明日後不會再工作。
2012-03-20 1:11 am
強積金一般都不會扣除.要睇佢年齡及情況而定.

收錄日期: 2021-04-13 18: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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