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律第228章)第4B條,任何人自建築物掉下物體,或容許任何物體自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這條條例 能否用來 對 跳樓的幸存者 作出指控﹖
我想要理論上的答案。
thx
收錄日期: 2021-04-24 22:33:3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317000051KK00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