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擲物條例] 能否用來指控 跳樓 的 幸存者﹖

2012-03-18 3:33 am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律第228章)第4B條,任何人自建築物掉下物體,或容許任何物體自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這條條例 能否用來 對 跳樓的幸存者 作出指控﹖


我想要理論上的答案。

thx

回答 (1)

2012-03-18 11:38 pm
✔ 最佳答案
不能對跳樓的幸存者作出指控,因為屬《有人墜下》處理,而《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律第228章)第4B條並不適用。
參考: 非法律界人士的意見。

收錄日期: 2021-04-24 22:33:3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317000051KK00762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