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應依本契約約定,完成公司需求期間內所交付之工作,甲方如未能繼續工作迄公司個案需求期屆滿(包括甲方自行提出申請離職或公司有具體之事證認為甲方有不守法令或違反公司規定、或無故曠職累計達三日者、或工作品質不符公司要求等情事),甲方應賠償乙方新台幣貳萬元整作為違約金及賠償教育訓練費用。但甲方派駐公司服務達一年以上者或經公司書面同意不予計罰者,不在此限。
如果以上面的條款來說,我現在提出離職就要被罰貳萬元的違約金嗎?
不然就只能撐一年才能離職了嗎?
更新1:
那我應該先離職後再拿合約書去勞工局嗎?還是先去勞工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