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 子女"公屋"問題(!!!)

2012-03-17 6:10 am
1 - 請問離婚後 - 子女較大機會判給誰?! 子女可否自行選擇跟隨誰?!

2 - 請問離婚後 - 子女假如選擇跟隨母親."父親能硬搶嗎...?!

3 - 請問離婚後 - 子女已經成功判給母親."公屋究竟歸誰呢?!

4 - 請問離婚後 - 政府已決把公屋判給母女."父親不肯搬怎麼辦...?!

5 - 請問離婚後 - 屋主名稱是父親." 判給父親的機會會較大嗎?!

6 - 父親能搶母女的公屋嗎?! 有何原因搶?!

7 - 搶子女和公屋上庭過程怎樣呢? -> 政府的

P.S.子女只有1個"是13歲.

回答 (2)

2012-03-18 2:31 am
✔ 最佳答案

she******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1 - 請問離婚後 - 子女較大機會判給誰?! 子女可否自行選擇跟隨誰?!
答:不能一概而論,要視乎不同的情況!如離婚時有未成年子女,其實雙方可以自行商討和作出協議,如果法官認為該協議無問題,則可以照辦!
如子女未成年當然不能自行作出抉擇,成年後更不受管養權的監管,可以自行決定跟誰!
但假若雙方出現爭拗,則法庭會按雙方的經濟條件、跟子女的關係等各方面去作出評估,以確定將子女的管養權判給對方!總的來說是誰能提供較優勝的成長環境給子女,管養權便歸那方!

而近期法官通常傾向雙方共同撫養,即雙方皆有權就子女的成長發表意見和作決定!



2 - 請問離婚後 - 子女假如選擇跟隨母親."父親能硬搶嗎...?!
答:當然不能!其中一方對管養權誰屬有異議,祇能透過法律途徑作出爭取!任何未得到法庭同意下的將子女帶走行為,會觸犯刑法!


3 - 請問離婚後 - 子女已經成功判給母親."公屋究竟歸誰呢?!
答:一般情況下,房屋署會將公屋租約交給獲判未成年子女管養權的一方!如公屋戶主為另一人,房署會要求和安排轉名!


4 - 請問離婚後 - 政府已決把公屋判給母女."父親不肯搬怎麼辦...?!
答:由於離婚後,男方已喪失公屋配偶戶籍的身分,故不再擁有居住權!那可以向房署辦事處求助,要求無居住權的人搬走!如該人有居住需要和壓力,可要求房署安排入住中轉屋!


5 - 請問離婚後 - 屋主名稱是父親." 判給父親的機會會較大嗎?!
答:不是!如上所言,通常公屋租約會交給擁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男或女方,誰是戶主非考慮重點!


6 - 父親能搶母女的公屋嗎?! 有何原因搶?!
答:不能!亦無任何理據能搶!如上所言,男方在離婚和未取得年幼子女管養權情況下,已喪失公屋戶主,甚至居住戶籍,那根本連入住公屋的資格都欠奉!那又要如何去爭回公屋呢?


7 - 搶子女和公屋上庭過程怎樣呢?
答:如配偶真要爭取子女管養權,可以向家事法庭書記處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就該訴作出聆訊!到時要提交合理理由和申報條件,以讓法官考慮提出的理據是否合理,和有否照顧子女成長的基礎和能力!
公屋戶籍問題請參考上述答案,祇要解決子女管養權誰屬,公屋租約便會跟隨!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2-03-18 3:27 am
我住在政府公屋,離婚後,那公屋單位歸哪一個呢?



有條件租約

現時,在公共租住屋邨(簡稱“公屋”)或資助自置居所單位居住的夫婦,如正在辦理離婚手續,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可向社會福利署申請批給“有條件租約”,以便房屋署編配另一公屋單位給他們暫住;在辦妥離婚手續後,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通常會獲編配原有公屋單位的租住權,而須遷離的一方,除非亦擁有部分子女的撫養權,否則不會獲編配另一公屋單位。

房屋署優先處理

房屋署會優先處理這些申請。一般而言,編配租住公屋單位給有關人士的手續需時約四星期。如果申請人對單位類型或地區有特定要求,處理的時間便會較長。但緊急個案則可於一星期內處理。

須擁有部分子女撫養權

當局規定在離婚後須遷離原先公屋單位的一方須擁有部分子女撫養權,才可獲編配另一公屋單位。房屋署通常會將原有租住單位撥歸擁有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如果另一方要求獲配另一公屋單位,她/他必須取得部分子女的撫養權,或離婚後會繼續與原租約內已批准的其他親屬同住。離婚雙方均須符合入息及資產規定,和沒擁有住宅物業。這些安排是考慮到與子女或其他親人同住的離婚人士會遇到較大的住屋困難。

單身人士「中轉房屋」

離婚後遷離原來公屋單位的單身人士,如有急切住屋需要,可以申請入住「中轉房屋」。若他們有健康或個人問題,他們可以要求社會福利署根據「體恤安置計劃」考慮給予公屋單位。至於那些沒有急切住屋需要的單身人士,他們可以按「單身人士輪候登記冊」申請公屋,並可獲縮減輪候時間,減幅相等於在原有單位居住的年期,但最多以三年界限計算。

被虐待婦女

至於帶着子女辦理離婚手續的被虐待婦女,房屋署會按社會福利署的推薦,批給她們「有條件租約」,以解決她們的住屋需要。沒有子女或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被虐待婦女並不符合申請「有條件租約」的資格,但社會福利署會協助她們解決住屋的問題。

上述的安排是房屋委員會在二零零一年一月經檢討後確認的。

傍R欣律師提供的家事服務範圍:
 
草擬分居協議書
離婚申請
判決子女撫養權
申請贍養費
夫妻財產分配
申請保護令(wardship)
申請監管令(guardianship)

參考: 離婚申請公屋問題-

收錄日期: 2021-04-24 08:38:4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316000051KK00762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