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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十三世紀前半期開始,西藏進入農奴制社會。農奴制度確立時,正值西藏統一於元朝,西藏開始形成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相應的西藏農奴主階級,也就由地方官府、貴族和寺廟上層僧侶三部分組成,稱為三大領主。
西藏和平解放以前,三大領主只佔西藏人口的5%,但他們卻佔有西藏的幾乎全部土地、山林,絕大部分牲畜、農具、房屋和其他生產資料。農奴主在法律和實際生活中享有各種特權。佔西藏人口絕大多數的農奴,祖祖輩輩都屬於領主,沒有人身自由,農奴主可以把農奴隨意租借、轉讓、抵押、贈送或出賣。佔有農奴的多少,成為農奴主擁有財富多寡的重要標誌之一。
農奴制一直維持到西藏民主改革以前。這一制度不利於西藏社會經濟的發展,直至1959年平定西藏叛亂時起,農奴制度才得以逐步廢除,西藏社會從此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