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如果由中國總公司直接與香港客戶在國內簽買賣貨合同, 由香港分公司處理代收和代付款項及物流, 並向總公司收取服務費.
c. 如果由中國總公司派內地出生員工(經理級)長駐香港香港分公司做經理職位, 代總公司直接去外國與外國客戶簽買賣貨合同, 由香港分公司處理代收和代付款項及物流, 並向總公司收取服務費.
d. 如果由中國總公司派內地出生員工(經理級)長駐香港分公司做經理職位, 代總公司與外國客戶在香港本地簽買賣貨合同, 由香港分公司處理代收和代付款項及物流, 並向總公司收取服務費. e. 如果由中國總公司指示香港分公司經理(此經理在香港出生, 屬香港招聘的員工), 代總公司直接去外國與外國客戶簽買賣貨合同, 由香港分公司處理代收和代付款項及物流, 並向總公司收取服務費.
f. 如果由中國總公司指示香港分公司經理(此經理在香港出生, 屬香港招聘的員工), 代總公司與外國客戶在香港簽買賣貨合同, 由香港分公司處理代收和代付款項及物流, 並向總公司收取服務費.
以上各點發票是由中國總公司開出, 提供貨品給它在海外及本地的客戶, 雙方之買賣貨合同及發票內只有中國總公司及它的客戶, 不涉及香港分公司的名稱及買賣關係.
香港分公司為中國總公司處理它的貨品之物流運輸及報關, 香港分公司應以自己的名義向 1. 中國總公司開出發票 2. 總公司的客戶 3. 兩者都不開(在貨價內已包括運費) 收取運輸服務費?
以上各點有那一點的運作及文件處理是錯誤, 觸犯了逃稅? 有稅務法例的資料可提供如何做法嗎?
謝謝各位有經驗的法律 / 會計專業人士提供以上的答案!
以上各點如還有另類正確的做法, 請提供詳細的意見 / 網址 / 書籍作為參考. 謝謝各位有經驗的法律 / 會計專業人士之協助!
謝謝 Gavin 簡而精, 醒目又清楚的回覆. 假設由於由 'N' 年前所簽定的合同, 可能未必有向專業人士請教, 過去兩地規例及人手不足導致合同不齊全, 細節處理不太清楚, 隨著時間及人事的變遷, 以上種種的事例遂一被列出, 是以獲得清楚及肯定的做法!
續上段: i. 以上 2.a 至 f 的運作, 如果香港分公司一直沒有向內地總公司收取運輸服務費, 是否會構成不小心的 '逃稅', 未來會有問題嗎? 最後的結論是這幾點應否都需要繳稅? 因為已找不著 '前人' 問了! ii. 如果香港分公司一直以 ‘代收/代付’ 的形式運作, 其很大的差額是不留在香港的, 如果香港分公司向總公司所收取的服務費, ‘一直’ 或 ‘間中’ 不能 cover 香港分公司的總開支, 即是有 Loss, 是否在 ‘一直’ 下可以完全不需繳 ‘服務費收入’ 的稅? 是否會構成有 '逃稅’ 的成份? 謝謝您 / 各位專業人士的回覆.
補充 ii 點的第1句: 假設確定香港分公司一直以 ‘代收/代付’ 的形式運作是正確及合法例的, 補充 ii 點: 其全年服務費的收入不能 cover 所有開支, 總營利是負數, 問總體上是否不需繳稅? 謝謝專業人士的回覆!
Gavin, 謝謝您的回覆! 當我今日收到你的電郵後, 你仍未回覆我今日增加了的補充問題, 我已延長了詢問的日期, 請問您可否幫我解答今日補充的問題? 謝謝!
Gavin, 謝謝您的回覆! 問: 收入不夠cover支出, 當然會出現loss, 而loss就不用交稅, 哪來逃稅? 答: 其實我是想證明這個 '推測' - 可否利用 '服務費收入' 去自由調整每年都不用交稅呢? 如果確實 '代收/代付' 的各項事情及文件處理是正確的話, 我的 '不用繳稅' 的推測就是可行了. 這就是我向您請教許多很煩的問題的最終答案的目的呀! 謝謝您很詳細的回覆!
Kavin, 謝謝您的回覆! 根據你的回應, 我又想起一些問題要向您請教呢! A. 利用 '服務費收入' 去自由調整每年都不用交稅, "稅局局長有權以他認為合理的計算方式評定公司的利得稅", 如果你是 "稅局局長", 你會用什麼合理的計算方式評定公司的利得稅, 即是以什麼為基礎作為判斷去計算?
續上段: B. (i) 以上 2.a 至 f 各點, 如果文件處理是由中國總公司開貨單給香港分公司, 再由此分公司開發 票(貨)給海外及香港的客戶(全屬總公司), (ii) 運送貨物之路線不經香港, 則你之前所給的答案 2.a 至 f 都是一樣保持不變嗎? C. 運送貨物之路線如途經香港停站, 再轉海外, 如把 2.a 至 f 用 B(i) 及 C 方法處理, 這會影響避稅方面的問題嗎? 則你之前所給的答案 2.a 至 f 都是一樣保持不變嗎? 謝謝您的回覆!
Kavin, 謝謝您的回覆, 根據您給我的回應, 我想起一些問題又要向你請教呢! D.(i) 我提出的 B. 點是否與 Re-invoicing 有關? 因為中國總公司希望在內地少繳稅, 但同時也希望在香港不用繳 ‘買賣貨 - Trading’ 的稅. 按你之前所給的答案 2.a 至 f, 只有 d & f 因涉及在香港簽合同, 即使 d&f文件按 B(i),(ii) 處理, 是否都應該要繳香港利得稅? 鑒於在港簽合同, 香港分公司是否要取消向中國總公司開 ‘收取服務費’ 的發票嗎? 否則, 便要多繳稅了!
續上段: D. (ii) 根據 D(i), 如果 2.a 至 f 當中的 d&f 沒有開 ‘收取服務費’ 的發票, 因其涉及在香港簽合同, 令2.a至 f 原本的目的 (不涉及在港買賣)及全年每套文件運作不一致, 會否被懷疑逃稅呢? 稅局會逐單判斷不需繳稅 / 全部單都要繳稅呢? 假設所有文件齊全下, 又核數師面對此公司每月有數千張 Invoices, 會否每一張單 (全套出入口文件) 跟進流程審核有否逃稅呢? 如果是抽查, 那豈不是可以瞞天過海嗎? 你會怎樣 check 的? :D 謝謝您的回覆!
補充: D. (iii) 有關香港分公司向中國總公司收取 ‘服務費’, 香港分公司可以完全不開此款發票嗎? 即是當香港分公司是一 ‘義工’, 不收取任何分文, 既節省香港員工的工作量及人手, 且中國總公司又可少繳稅, 一舉兩得! 如不可以這樣處理, 你可否給予理由以解釋必須要開這服務費的發票嗎? 謝謝您的回覆!
D.(iv) 有關 '服務費收入應由兩間公司以合理的基礎作出磋商', 我想知道稅局以什麼方法來厘定兩間公司所定的基礎對稅局是合理的, 有沒有一個 '%' 或 '銀碼' 的上, 下限作準則去量度這兩間公司所定的是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