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十字路口時(我方十字路口快過一半了),機車未打方向燈且直接左轉撞上我方直行汽車,機車騎士有受傷縫了5針住院觀察2天,我方有去醫院探訪在騎士出院後也有電話關心。
但對方現在不和解,要求我方需賠機車的修理費約2萬多不然要告我們過失傷害,我方汽車也修了快3萬塊(原本想說和解就自行吸收的)。
我想提問的是:
1、因對方有受傷就可以提過失傷害罪嗎?(我方有行車紀錄器可說明對方直接左轉撞上我方)
2、如果要上調解會或法院,我方是否也可以提出財損要求賠償修車費?
3、我方也因緊急煞車造成腰部及頸部扭傷,是否也可以提出醫療賠償?
更新1:
已經有報警了且行車紀錄器的檔案也給警察了,但警察不說誰對誰錯,只叫我們和解。我們也想和解但對方硬要我們賠他修機車的錢,不然要告我們過失傷害。我覺得比較扯的是我們是直行車(雙方都是綠燈)但對方機車直接在十字路口左轉撞上我們的車,我方被撞還要賠錢還要被告,這點讓我覺得很不合理(我也不是很懂法律,我只是以情理來看),假設這樣都能成的話,那我以後如果缺錢,我就故意去撞人家就好了,不是嗎?? 現在對方說要寄存證書函給我們,請問我方可有反制的方法??因為我怎麼覺得現在變成我方的不是了(雖然還沒有經過法院判定,但總覺得被撞還要賠錢,還要被告很不可思意) 如果對方真的提告,我方是否要先去申請『初步評判表』?
更新2:
我有一個疑問,對方說那裡沒有二段式左轉的號誌,但內線車道為『禁行機車』,這樣對方沒有違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