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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您好:以下是一家人 的見解,提供您參考!請問我男朋友可以申請甚麼補助 答:若以您男朋友為申請人的話,除了勞保的家屬死亡給付外,應無適宜的社會福利可申請,因為您男朋友的月所得約為25,000元。【請參閱】家屬死亡給付簡介 一、給付項目及標準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一)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二)年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 個月。(三)未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 個月。二、請領手續(一)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1.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3.載有家屬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但死亡者為被保險人子女時,須檢附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死亡者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二)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與戶籍資料記載不符,應洽請出具單位更正一致。(三)請領人為居留於國內之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四)國外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文書,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中譯本未經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五)大陸地區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文書,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與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註:海基會)三、請領期限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四、附註(一)養子女不得請領其生身父母之死亡給付。(二)岳父母或翁姑(公公、婆婆)死亡,不得請領其喪葬津貼。(三)被保險人分娩為死產者,僅得依照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不得再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四)被保險人死亡,當序遺屬已請領其本人死亡給付(含喪葬津貼 5 個月及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2 條規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其他參加勞工保險之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份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五)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者,因同一事故申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以 1 人請領為限。(六)符合請領喪葬津貼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由勞保局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七)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地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給付通知之地址。 【請參閱】南投縣 中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a.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以下(本縣100年七月起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5,366元/ 人/月)。 b.全家人口之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112,500元。 c.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價值不超過450萬元。備註: 全家人口範圍包含: 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如果一家人的回答,不是您所需要的答案時,請務必告知,自會補述或刪除回答內容,特此感謝您!祝順心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