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根據香港法例,在香港締結婚姻需經以下程序 :你們其中一方須直接或透過婚姻監禮人向婚姻登記官(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通知書)。 登記官須在其辦事處展示通知書的第I部分,直至發出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或通知書的三個月有效期屆滿為止。 如符合所有法定要求,登記官可在通知書遞交後最少15天,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讓你們在通知書的三個月有效期內舉行婚禮。 婚禮須在婚姻登記處由登記官主持,或在特許的禮拜場所由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或由婚姻監禮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
由於婚禮需要在通知書於辦事處公開展示最少15整天後,及在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舉行,因此,您應於擬舉行婚禮日期前最少15天,但不超過3個月前遞交通知書。
參考網頁:
http://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bdmreg/marriage/marr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