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罪前科可以開計程車嗎

2012-03-07 6:40 am
前男友三年沒工作 日前因為恐嚇我 所以遭法院判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

想請問像他這樣還可以從事計程車或保全行業嗎?

(因為非常怨恨他 所以想知道他的下場會如何 覺得他害我好幾個月不敢出門 卻只被判三個月太輕了 )

回答 (3)

2012-03-12 1:06 am
✔ 最佳答案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
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妨害性
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
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
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
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
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
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
四、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但經撤銷流氓認定、
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不在此限。

查保全業法 可以當保全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
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
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
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查道路交通條例 可以當計程車司機
2012-03-07 8:51 pm
有可能可以從事保全

因為有私人管道可以進入只是職業或安排上可能不是以保全業

計程車不行

因為要通過警察局這關
2012-03-07 5:46 pm
良民證沒有記載就可以從事保全工作。

2012-03-07 09:49:44 補充:
被判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良民證是會記載的。

收錄日期: 2021-04-27 19:31:0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306000015KK0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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