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貪汙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就算是職務上行為。
憲法並無明示總統與這些職務有實質上的關聯
總統只有任命權並無行使該職務之行政權
如果部會首長行政能力被總統所影響,罪責在該部會首長本身之行為不檢真要探究司法,阿扁的貪汙都是穿鑿附會,強加罪名
這種最高法院的判定標準,實在落人一廂情願之口實
所以阿扁貪汙應該是民意所致
藉由司法以伸張社會之公義
今天既然已經昭公義於社會
自當回歸台灣的基本面
台灣需要緩和藍綠對立的潤滑劑
特赦阿扁是最好的事情,對藍綠甚至所有台灣人都有正面的意義
如果還有人不贊同,請說出反駁上述之法理依據
不要再說一些情緒化且無意義的言論
讓我們能夠用道理來弭平一切的仇恨與無知!
更新1:
選前拒絕特赦雖然高達57% 這是選前大家怕影響政局 我相信現在支持特赦阿扁的人一定超過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