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chi-hong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破產期滿後收到信件要賣樓?
答:在回答閤下 的問題前,有些地方想問清楚!
首先受託人要求另一業權人買回被充公的半份業權,請問受託人有開出某個價錢嗎?你提及二十五萬的數字,這數目是對方開出的嗎?
如無,則是以市價買回還是原買入價去計算要買回的款額呢?因個案中的是居屋物業,未補地價又如何計算樓價呢?
另你提到按揭尚欠五十萬,是甚麼意思呢?是說這物業仍在按揭當中,但你說太太無工作,那由誰供樓呢?你已破產不可能有供樓的能力吧?
在未知道上述問題的更進一步資料時,難再有更進一步的建議!
不過就對方說的「根據香港法例第352條〔分劃條例〕第6條,就算我太太〔不是破產者〕居於此物業並作出反對,【根據案例】法院仍會批准受託人的申請,命令太太跟受託人一起出售該物業!」這個說法!不能說錯,但祇是說了一半!
因「根據案例」,不獲法庭批准強制要求另一業權人出售物業的案例,亦大有所在!由於法庭強行頒下該命令,始終有強搶無破產者私產之嫌,故其實法庭普遍不會輕易作出這個裁決!
尤其是另一業權人祇有這惟一居所和資產的情況下,相反如另一業權人有多於一個的物業或有經濟基礎的話,則法庭會應受託人要求頒下強制命令的機會才會比較高!
即是說,法庭確是有機會按上述法例頒下強制命令,但也非絕對的,更絕非祇要受託人提出呈請便必定能成事!
其實對方的這個要求,有機會祇是例行公事並不表示必定會付諸實行!反正嚇嚇你們自願合作賣樓,受託人連法庭也不用去呢!
你認為自己有何方法和能力能承擔多少,都可以嘗試跟受託人商議和爭取!當然如雙方距離太大無法達成協議時,則其實你們亦無法可想,對方要告便告吧!反正主動權不在你的手上,除了妥協賣樓之外,你們根本無事可做,更別說難以阻止對方入稟追討!
2012-03-05 21:36:54 補充:
相信是閣下 以匿名提出的其他問題中,你提到尚欠四十萬按揭未完,還要供十三年!首先想請問現在由誰負責供樓?
其次受託人明知尚欠銀行按揭也要求另一業權人同意賣樓?通常受託人會讓另一業權人繼續承擔按揭供款(破產管理署和受託人不會承擔,亦拒絕讓破產者的生活費中包括供樓支出),以讓物業淨值提高而少有在仍欠按揭的情況下,貿然要求賣樓!還有一點是假若另一業權人無法應付按揭,則銀行有權取消按揭收回業權賣樓,那時受託人便能跟銀行聯手賣樓了,連入稟高院的法律程序也可省回!那何需急在一時呢?
2012-03-05 21:37:10 補充:
要知銀行作為有抵押債權人,是擁有優先取回債務的權力!故如真要賣樓,得款要先扣除銀行按揭那部分!當然受託人會要求由另一業權人的售樓得益中,全數承擔該筆按揭和所有的售樓支出(如律師費、釐印費、地產代理佣金等,尚有事前聘用測量師行或公證行的估價費用,另由於物業是居屋,要向房署申請出售的費用等一大堆)!那在這不公平的情況下,另一業權人售出物業後,先將一半樓款上繳給受託人,餘下的一半尚要承擔按揭餘額和其他支出,相信亦已餘無幾甚至負數!
由於問題複雜,請發問者再補充更多的資料,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