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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 《僱員補償條例》就僱員因工受傷制定一個不論過失及毋須供款的僱員補償制度。該條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適用範圍 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僱主有責任支付補償;
《僱員補償條例》一般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合約受僱的僱員。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外地工作時因工受傷的僱員,也受保障。
評估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 兩級制評估委員會─普通評估委員會及特別評估委員會─負責評估僱員因工傷所須缺勤的期間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 主要的補償項目
致命個案的補償金額 已故僱員的年齡 補償金額 40歲以下 84個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補償金額 (2)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40歲至56歲以下 60個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補償金額 (2)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56歲或以上 36個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補償金額 (2)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致命個案的殯殮費和醫護費
任何人士如曾支付因工遭遇意外而死亡的僱員的殯殮費和醫護費,有權向死亡僱員的僱主申索發還有關的費用,但可獲付還費用的數額以35,000元為限。(這只適用於在2000年8月1日或之後發生的意外。)
www.ecd.labour.gov.hk/ism/tchi/ eco.jsp?lang=zh&cnty=TW&mod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