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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合法性交年齡為16歲。「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屬刑事罪行。很多人稱「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一罪為"衰十一",是因為誤解罪名為「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而這個被誤解的罪行的名稱長達11個字。 事實上,香港女性成年之年齡和男性一樣,都是18歲。根據香港法律——1978年修訂的《刑事罪行條例》:任何年齡的男性——即使問準當事者或其父母——都不可以和未滿16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為;某些情況下,若當事女性父母的反對,而把18歲以下少女帶出及與其發生性行為,可處監禁7年。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除非該名男子未滿13歲,因為普通法假定13歲以下沒有性能力。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7條的「拐帶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條,任何人將一名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意圖使她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根據1991年增補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18D條,任何男子與年齡在21歲以下的男童或女童作出肛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有案例[3]的被告誤以為13歲的受害者已年滿16歲。被告辯稱「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一罪要求被告實際知道對方為16歲才能定罪,因此自己不可因「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被定罪,但並不成功。終審法庭指「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屬無過失責任的罪行。如果一個女成年人同一個未成年男子發生性行為會否犯法?都系犯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