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對方要告我誹謗罪

2012-03-01 8:30 am
事實經過:

網路上購買二手遊戲片
上網買人家玩過的二手遊戲
圖片拍四片光碟
敘述裡面寫"以張貼的內容為準標的物"
"如圖,無其它手冊及附件"
裡面並無告知其它狀況

我以為沒附件是是沒盒子、手冊之類的
結果收到發現
1.無序號無法玩
2.原本應該有5片少一片無法灌
跟賣家反應
他卻回覆:

一切有你簽署的畫面契約為有效合約,二手非完整物品或零組件或故障品
當然都可以上架提供給需要的買家,網路平台比比皆是

我認為他有詐欺的感覺

問題:

因為我在問與答部分有說他詐騙
對方要求我三天內電話跟他道歉
不然要提出刑事告訴


這是我跟他的問與答:
回覆(對方) : 廢話少說!你要求更換的物品(有圖為證)你自己卻無法接受,否
決了原先的協議,那就依奇摩規定履行此筆交易,速回收件人相
關資料以利寄發物品! (2012-02-24 15:32)

意見(我) : 你一直用"有圖為證",但事實缺了一片沒告知,如果有人賣了一
台壞的電磁爐拍一拍照後賣人,人家買回去不能用,就說"有圖為
證"這不算詐欺嗎???你干脆把家裡所有缺零件的東西、壞掉的東西
都拍一拍拿出來賣好了,用一句有圖為證就可以了!!!(2012-02-25 22:10)

意見(我) : 你我也不需履行交易了,等下又拿到缺片的東西,錢我就當丟進坑
裡,我也不會要求退貨,這種小錢也要騙會有報應的!!!(2012-02-25 22:10)

意見(我) : 明明知道會有爭議,卻不願意在說明裡說明沒序號,問與答也不願意回
,跟本就是刻意賣一件是一件,賺這沒良心的小錢是會有報應的,購買的
買家絕對要小心!!!!你給我加入黑名單我很高興,我也不想再被騙了!!!(201\
2-02-25 22:11)

回覆 (對方): 賣家萬千種,你不喜歡賣家的聲明與經營模式,就不要死皮賴臉的下標
,自己嫌破爛還勇於撿破爛,真是失格ㄚ‧ (2012-02-26 16:19)

回覆(對方) : 賣家網頁再三囑咐請先上官網或論壇研究,妳程度差又不量力而為,沒時間研
究就不要死皮賴臉下標,如此自曝其短,我想另一個給你負評價的賣家,看到
你都把媽媽抬出來了,都會為之噴飯‧ (2012-02-26 20:18)

意見(我) : 自已知道自己的東西是破爛就好,也不要再騙別人以為買到的是良品結果買到
的是破爛。沒人買遊戲片會研究"幾片裝"更何況一般網路上賣的也不會註明片
數,因為遊戲商也不會想到會有人惡意少賣一片,讓遊戲淪為詐騙的工具。你
還是別說太多,不然以後會騙不到人的。(2012-02-26 22:03)

意見(我) : 我至少是孝順的人還會買東西給家人,不像有人作詐騙的,家人知道了不知道
會多麼難過。至於會噴飯的話,應該是那些給你15個負評的賣家,他知道你淪
為賣破爛的應該會笑到噴飯了。(2012-02-26 22:03) (最近期的)


請問依據以上的言論
他提到了"自己嫌破爛還勇於撿破爛,真是失格ㄚ"
以及"看到你都把媽媽抬出來了,都會為之噴飯"
他是否真的能提告呢??我這邊是否佔弱勢??

另外他人在高雄我在台北
我是否要去高雄開庭
或是我要先告他詐欺呢??
如果我先告他要去哪開庭呢
更新1:

我沒有要求退錢退貨 只是在買賣評價中跟對方起了爭執 我說對方詐騙 所以對方才要告我誹謗罪

更新2:

請問依據以上的言論 他提到了"自己嫌破爛還勇於撿破爛,真是失格ㄚ" 以及"看到你都把媽媽抬出來了,都會為之噴飯" 請問這的言詞 我可以告他公然污辱嗎??

更新3:

to法律顧問大大 條文的部分其實我都有看過了 可稍稍解釋您的看法嗎?? "不像有人作詐騙的" 我並無直述只是暗隱 如果他真的按鈴申告 這樣的狀況或是我只是陳述事實可能申告不成嗎??

回答 (3)

2012-03-03 2:48 pm
✔ 最佳答案


刑法第三一○條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三一○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三項)。」第三一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姑且不論第三一二條第二項的誹謗死人罪,也不討論第三一○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就得從第三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與第三一一條的內容去解析。



先看第三一○條第一項。首先,本罪是意圖犯的構成要件,在主觀要件方面,除了構成要件故意以外,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其次,在客觀要件方面,行為類型是「指摘或傳述」;行為客體,也就是行為人指摘或傳述的內容,必須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第三項的結構比較複雜,分成本文與但書兩部分,但都可以轉化為消極的描述形式,亦即分別為「不能證明為真實」以及「無關公益註」。
參考: 事務所執業經驗~
2012-03-01 5:21 pm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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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律部落格 : http://tw.myblog.yahoo.com/li-liu
2012-03-01 8:46 am
你告他詐欺,我想勝算不大,浪費自己時間而已。
如果是對方告你的所在地在高雄,你可以聲請移管轄,移到台北地檢署。

跟對方好好溝通看是否能退貨....

2012-03-01 00:53:01 補充:
誹謗.......也告不成 @@...因為你也沒有真實惡意

去互告只是浪費雙方時間,不要跟錢過不去,如果對方要給你退錢,拿錢較實在

2012-03-01 01:03:11 補充:
=="......不用理他,告不成...他告你還要跑台北,就當自認倒楣....

收錄日期: 2021-04-27 19:24:3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301000016KK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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