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自己判斷不出
貼出事實旁人斷斷
總比自己迷在霧中不知所措的好
不宜公開 可私密來信
2012-03-01 08:50:52 補充:
文義沒解釋清楚
告的原因呢?過程?結論?
又是誰提告?原應徵公司嗎?
2012-03-01 15:42:45 補充:
由於發生事端始末,有私下意見補充下,故已有相當性之了解。
是否和解與否,您在多自斟酌與審慎。
依所陳述始末原因是:(以下將實際名稱變更軍師二字 以視釐清您當時誤看之誤)
去年8月左右去:『軍師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應徵
隨後在9月初知識加看到關於軍師的發問
隨即去經濟部查了有關軍師的資料
結果發現只有兩間而且皆為解散
我以為『軍師智慧財產權顧問有限公司』就是『軍師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後來過沒幾天『軍師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就發現我貼的文章
認為我有妨害名譽並且提告
其最大之爭議與誤會在
您應徵的是
『軍師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卻在網站上誤查也誤刊在網路上
『軍師智慧財產權顧問有限公司』
因二家皆是以“軍師 ”二字,登記營利事業證。至而發生誤會而起訴訟。
您應該用道德理論當陳述於檢察官與該事務所負責人,您是善意應徵該事務所,並連續有2次之誠意可證,而預私下進一步了解該事務所之誠信與業務,
並非故意或惡意刊登或詢問,而引發之誤會表示道歉與歉意並允諾刊登更正啟事。
如此辦協商方式把球丟還給檢察官與該事務所,並委婉口吻表示,依據刑法
第 22 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並依據同法第310條之第三款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並表示失業已久毫無收入(裝窮 裝可憐) 裝闊 你就死定啦^^
尤其在表達或表述言詞上,你的策略是半協商 半認罪 半答辯。
一來先給該事務所,縱然本罪成立也無更好利益。看是否願接受公開道歉之和解。
二來是告知檢察官,所犯犯意幾乎是微乎其微或零以內,縱然和解不成也能取得不起訴之處分。
萬一和解無望並移送法院時,除依然如是辯外,民事部分,該事務所必須提出有力的損害程度證據與計算式出來(嘿 根本沒)
以上是本人研判後之看法,該怎作自斟酌之!
2012-03-08 19:06:33 補充:
恭喜達成和解
但可否簡單陳述和解過程
是否與本人提出之第 22 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有關 壓抑對方和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