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月通知期

2012-02-28 5:57 pm
本人到一間幼稚園應徵,該幼稚園需要我簽一份合約,內容係如果僱員在聘用期內辭職要三個月通知或三個月薪金賠償, 但僱主辭退僱員只需一個月通知,

請問有沒有人是在這種形式的機構工作?

勞工法有沒有訂明此種條款?

回答 (4)

2012-02-29 1:37 am
✔ 最佳答案
通知期全稱"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期"是僱傭雙方都要遵守的,無論是僱主解僱員工或員工辭職都是要給予對方"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期",不能給預對方足夠通知期就得補償對方相抵日數工資金額作代通知金。於一份合約內是不會容許解僱通知期與辭職通知期不相同的。

你的合約內出現兩個不同日數通知期,就只會導致關於通知期的合約條款失效,當合約內並無有效的"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期"條款的時候,《僱傭條例》規定的通知期是一個月就會自動生效。

關於相關法例可登入律政署網頁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67858A963E74B95B8825648C00023DB5?OpenDocument

如仍有疑惑建議直接致電政府24小時諮詢熱線1823查詢。
2012-02-29 8:39 am
其實你個情況要留意入職有無試用期,因為如果你屬於一啲長工,而有試用期嘅話...第一個月唔需要比通知期及代通知金,不過視乎合約有無規定用啲咩方法通知佢...因為勞工法例無定通知嘅方法....

不過,如果你合約無定試用期就會跟合約....

你份合約所訂嘅通知期基本無問題,不過有機會如果你辭職三個月通知僱主,不過調轉頭,僱主再係通知期內要解僱你話佢一個月就得嘅話,咁佢有機會慳番其餘嘅通知期/錢,如果你認為佢取巧,過陣時你就唔應該胡亂簽文件,可以嘗試上勞工處勞資關係科.

(ps.勞工法例僱傭雙方最基本要定七日通知期便可以)
2012-02-28 10:00 pm
你的公司利用了法例的灰色地帶,
法例的確沒有說明雙方要有相同的 notice period,
已聽過不少個案,可以說不合情,但是合法的。
2012-02-28 6:59 pm

勞工法例並沒有訂明得如此細緻的;只要合約內容不違反《傭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均可自行訂立適合的僱用條件;

而僱傭條例第八章規定:在試用期過後離職,如僱傭合約有規定的,便依照合約規定但不少過7日,便符合法例要求了。


收錄日期: 2021-04-12 11:19:0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228000051KK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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