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入賬問題 ~ 代收/代付款項

2012-02-28 5:42 pm
想請教一吓各位大大的専業意見!
A 公司 每月收取 B 公司的服務費服務費範圍 是代 B 公司- 收取客戶錢- 代支付款項請問應用以下哪個方法比較好?煩請說明以下方法的好處及壞處?方法一:收錢:入代收
付錢:沖回此 A/C
叫 B 公司出指示證明給A公司,
委託A公司代收/代付有關款項!方法二: 入 往來賬方法三:  A公司代出 Invoice給客戶
     B 出Invoices 給 A
另, 有沒有更好的方法提供?Thanks

回答 (3)

2012-02-28 6:27 pm
✔ 最佳答案
用往來帳記錄即可。

代收: Dr. Bank Cr. B C/A; 代付: Dr. B C/A Cr. Bank

另備服務合約及每次的代收代付的書面指示更皆。

服務費收入: Dr. Accounts Receivable Cr. Service Income

除非B書面要求代開發票,否則不宜代開。

2012-03-01 09:22:34 補充:
當A 公司找到 客源, 便叫 B 公司提供貨品!

- B 公司出 invoice 給 A
- A 公司 出 invoice 給 其它客戶 (Invoice 有 mark up 的)

正常的trading當然跟正常程序做哦~~~~~ Sales照開sales invoice, Purchases當然都要收到invoice啦^^
2012-04-13 5:24 pm
代開 Invoices 的做法, 有沒有考慮到 B 將來會否失去客戶? 即 A 找到另一供貨商直接與客戶建立買賣關係, 及 B 會受 A 操縱呢?
2012-02-29 6:32 pm
請參考香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0節附節2:(2) 凡任何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與一個與其有密切聯繫而身為香港居民的人士經營業務,而其經營方式安排至使該名身為香港居民的人士不獲任何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或使其獲得少於通常可預期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則該名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依據其與該名身為香港居民的人士的聯繫而經營的業務,須被當作是在香港經營的業務,而該名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從該業務所獲得的利潤,須以該名身為香港居民的人士的名義予以評稅及課稅,猶如該名身為香港居民的人士是其代理人一樣,而本條例的所有條文須據此適用。 (由1955年第36號第29條修訂;由1986年第7號第12條修訂)你所描述第一部份類似所謂「報關行」運作,但係代收客戶款呢點就可能令自己好麻煩!由於提供資料有限,我祇可以建議你用第3種方式進行。至於入賬,第1種情況為: 代收客款:Dr. Bank A/C Cr. Temp Receipt A/C代支貨款:Temp Payment A/C Cr. Bank A/C而在每一個月同Principal 對賬後就會還款俾Principal, 入賬為:還款:Dr. Temp Receipt A/C Cr. Temp Payment A/C Cr. Bank A/C你第2類入賬方式同第1 類入賬雷同,不過就好容易入錯!第3類入賬可能會令稅務局問「關係企業」Related Parties Transactions 而到時就要解畫!都係搵個有經驗嘅會計師幫你好喇!僅供參考!


收錄日期: 2021-04-15 19:38:1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228000051KK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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