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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責任論斷:以路權為主;違規為輔;以前是大車讓小車,小車讓行人,受傷者可憐,死亡者更可憐,誰犯以上原則,誰就準備賠錢,不願賠錢就去坐牢,但現在車禍責任之論斷:誰違反路權,誰就準備賠錢。
傷殘車禍賠償:傷殘是因車禍案挫傷、撕裂傷或骨折,受傷可痊癒;不能復原者即成殘障,殘障又可分十五等級;傷殘賠的錢不一定比死亡案少,殘障判賠最高案例達3千4百多萬元,爰一一敘述:
〔一〕受傷賠償項目:
1.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2.醫療費用: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以1200元為限)、掛號費、及義肢裝置費。
3.護送費用: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4.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以傷情嚴重並經主治醫生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5.後續療養:因和解談判時受傷不一定完全復原,後續療養是必要的。
6.無法工作損失:因車禍案致一時無法工作(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需修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損失。
7.精神損失: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之身體、健康..等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身分、地位、背景不同,無一定準則可循。
8.輔助器材:如裝假牙、義肢、假眼,亦可列賠償項目。
9.其他。
※以上求償要有憑、有據,開價才能被採信,殺價空間較少;但精神損失、後續療養較有彈性,也較有殺價空間。
〔二〕殘廢:依汽機車強制險殘廢可分為十五等級(財政部保險司自 民國89年8月12日):理賠細目: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一百六十項(另文再敘)
1.第一等級:150萬 2.第二等級:125萬
3.第三等級:105萬 4.第四等級:92萬
5.第五等級:80萬 6.第六等級:68萬
7.第七等級:55萬 8.第八等級:45萬
9.第九等級:35萬 10.第十等級:28萬
11.第十一等級:20萬 12.第十二等級:13萬
13.第十三等級:8萬 14.第十四等級:5萬
15.第十五等級:4萬
以上金額是強制險理賠金額,僅供參考;理賠金額有時會有所調整,實際協商金額當然更高。
車禍賠償最高原則是雙方同意即可,但賠償肇責大的一方當然希望少賠一些,受害者要求會多一些,這是理所當然,雙方價差就靠談判技巧,談判是雙方各讓一歩、再讓一歩、再退一歩,在雙方不滿意但可以接受之下和解,但也有最後除強制險外,無法在肇事者身上拿出一毛錢,因他身無分文。故車禍賠償,也不是一一列舉,收據收集齊全,就能多要些錢,唯一方法是加保任意險,有人會問:「強制汽、機車責任險」不是有理賠了嗎?沒錯,強制車險的確會理賠給車禍受害人,但理賠的金額非常有限,死亡保額每人僅150萬元。有鑑於此,車主另外購買「第三人責任險」絕對有必要。依照過去的處理經驗,死亡車禍肇事最後的和解或判賠金額,大約都在500萬元以上,扣掉強制車險理賠150萬元,建議車主最好另外購買保額約300萬元以上的第三人責任險。
因此對方有無加保任意險或對方之財力如何,都是求償很重要之一環。
你從家裡騎樓騎車出來,被一輛直行機車側撞,車子損壞,人腦震盪。但肇事者在警察來之前,就先行離開現場。發生車禍對方未適時關懷傷者,協助送醫,就逕行離開現場。很明顯對方已然觸犯刑法肇事逃逸之罪行。
你可以依據警方所作之車禍事故初步研判表,判定之責任歸屬,然後依據你實際所受之損害,包括人受傷及車損壞,與對方提出賠償之請求。若對方無誠意和解,就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之申請。若調解仍不成立,當可依法提告對方刑事之肇事逃逸與過失傷害之罪行。以刑事之處法來逼民事之賠償,通常會有較好之效果。
提告時要注意兩點:
一、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必須在事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若超過時限就無權提告了。
二、提告過失傷害後,若對方有意和解,在還沒全部拿到賠償之金額之前,千萬不要去撤銷告訴。因為一旦失去刑事之屏障,後續之賠償會有拿不到之可能。
如果無法獲得對方之賠償,你受傷之部分,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強制險理賠,若對方沒有加保強制險,你可以向車禍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理賠。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