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kruptcy

2012-02-25 11:29 am
Hi,

2006年,我申請破產後,很快去了美國,沒有告知受託人,也未能擬備有關其週年收益,也沒有回到香港,現在我知道這是不對的。我在美國有工作和稅收,所以我應該怎麼做,以解除破產。我知道我犯了一個錯誤,希望能夠解決它。

Best regards,

回答 (1)

2012-02-26 6:53 pm
✔ 最佳答案
shirley 你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我在美國有工作和稅收,所以我應該怎麼做,以解除破產。我知道我犯了一個錯誤,希望能夠解決它?

答:shirley 網友你暫時無法解除破產,別說解除破產,你的破產期根本從未開始過,而且你已觸犯刑事法例,應該已被檢控!由於你已離境,相信如入境香港會被拘留!

首先你於破產後離港,不論有否知會受託人,你離港的時日不會計入破產期當中!要由你回港後再知會受託人,破產期方會重新起始計算!故縱使你於2006年已取得破產令,如今已過正常的四年破產期,仍然無法自動解除!因你根本未開始過破產期!

第二你離港後完全跟署方和受託人失去聯絡,更無於破產周年申報「每年收入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故你已被署方視為不合作的破產者!加上單是欠交周年報表經已觸犯破產法例所規定,會被刑事檢控!

由於你完全失去蹤影,故署方必已將你的個案入稟高院(否則署方的個案無法終結),並在你缺席的情況下判你違反破產法例的罪名成立!法官當時如何判刑在下不知,但單就欠交報表一項的最高刑罰已是監禁兩年!未計無跟署方合作,無留下聯絡方式等,同樣可被控!

那在高院頒下命令後,便能通令警方搜尋你的下落!當在入境處的紀錄中得知你早已離港時,當然無可奈何!但祇要你再踏足香港,入境處便會依法庭命令扣留你和交警方處理!

如今你希望解決問題,將非常複雜!因已非單純的破產問題,而是已經牽涉到其他法律控罪兼已經罪名成立!理論上你要先回港自首,需否即時服刑或提出保釋,再行提出上訴和抗辯,則並不確定!相信要依賴律師的意見和協助了!

個人意見!如果可以的話,你還是不要回港比較好!除非你寧願入獄也要解決這些問題!那在下亦對你的選擇表示理解和尊重!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4 08:40:0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225000051KK0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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