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根據勞工法例,辭職ge話早一個月通知就可以了
想問如果係咁,應該跟返勞工法例還是合約法???
究竟兩者有抵觸時,係勞工法例凌駕合約法,定係相反????
我個朋友在簽合約時係見到合約寫明要做夠三年至可以走,但因為佢聽到另一位簽約的員工問左manager係咪要做夠三年先可以走,個manager答佢: 「可以唔使三年ge,咪當公司炒左你lor。」(我朋友當時不在那位員工身旁,只係偷聽到),佢聽到manager同個位員工咁講,所以就簽左約了
我朋友已經打左去勞工處,但d職員都答佢唔到係根據勞工法例定係合約法,,,,,,
好鄧我個朋友擔心,希望有人能夠解答及幫忙
更新1:
個manager始終都唔肯accept我朋友ge辭職 除了你所述的 1.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2. 受僱主苛待;或 3. 已爲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 5 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 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真係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辭到職而不用俾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