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板大你好:
一、保險公司的這段話,沒有任何意義。
(一)保險契約告知事項的範圍。
1、必須是重要事項。
2、必須是書面詢問事項。以此案例觀之,若不在要保書詢問,而在電話中詢問,要保人本來就不負告知之義務,既無告知之義務,何來保險公司解除契約之權利。
二、電話中的錄音對客戶在理賠上不利 。
(一)就本人所知,此保單應為意外險還本型保單(若錯誤請更正)。
(二)保險爭議上,意外與疾病的競合,一直占最大宗,保險公司的詢問,若要保人知無不言,未來在理賠時,恐怕會遭到許多的困難。
(三)以保發中心的爭議調節為例,摔車致腰椎受傷,保險公司卻是舊疾復發,不是意外事故造成,原因是,小撞擊不可能造成此傷害。
(四)電話錄音知道的愈多,對保險公司愈不利。
三、再舉一例,亦是該約定無任何意義 。
(一)某房屋仲介打著四大保證,保障非海砂屋,非…等。
(二)而依民法567條第2項之規定,房仲業屬媒介居間,負有調查義務,若違反將構成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三)難道該房仲沒有打此廣告就可以不用作此四大保證嗎?
(四)騙騙消費者而已。
四、每個人都應為了自已的權利而奮鬥 。
(一)相信保險公司會作對消費者有利的事,如果你是保險公司,你會如此作嗎?我想,我也不可能。
(二)多一點努力,少一點吃虧,資訊不對稱,自古到今,從來沒變過。
(三)這也是人性,大家加油吧!
五、再一次打破,誠實告知就沒有糾紛錯誤的想法!tony
2012-02-23 11:49:54 補充:
另外補充個人拙傷,請各位看官評論。
一、
http://tw.myblog.yahoo.com/jw!_najjIeQSESolXKwOUSOew--/article?mid=408&prev=188&next=395
二、若各位大德有空,也歡迎至我的部落格留言!
http://tw.myblog.yahoo.com/jw!_najjIeQSESolXKwOUSOew--/
三、tony
2012-02-23 12:50:00 補充:
更正聲明:
二、
…
(四)電話錄音…是對消費者愈不利。
造成困擾請見諒!tony
2012-02-23 16:48:31 補充:
補充回答:
一、調查資料需要成本!
二、調查資料需要線索!
三、有線索的資料放在那裡,會不調查嗎?
四、個人認為投保保險多說無益!個人的心得!希望對大家有用!tony
2012-02-23 16:54:15 補充:
補充回答二:
一、一些奇怪的病,當發生理賠時,保險公司常會主張,是該疾病復發,而非保險事故的發生!例如:查到憂鬱症,當然主張被保險人是自殺!
二、板大說的有道理,告知後,保險公司可能會選擇,例如:高血壓、糖尿病,可能會選擇不承保,但有些,例如:腰曾經受傷,就不太可能拒保,反而可能成為拒賠的理由。
三、個人認為,保險的最大誠信表現,只在於書面詢問,而非無限告知。
四、又不是民法的瑕疵擔保責任,說那麼多作什麼?tony
2012-02-24 22:46:01 補充:
補充回答三:
孝本大:
個人想法不一樣,提供予你參考:
一、個人認為非書面詢事項,不得作為解除契約之依據。
(一)保險法64條,個人解讀為相對強制規定,法規要求書面,若保險公司用口頭,個人認為,係違反相對強制規定,依保險法54條第1項,應宣告無效。
(二)基於損益同歸思想,保險公司因此行為獲利,而其不利益不該由消費者承擔。
(三)電銷注意事項,並未對此作規定,若有此規定,亦可能有違法之嫌,因為注意事項了不起只是行政規則的位階而已。
(四)既然消費者都可以拿到要保書了,何來適用口頭詢問問題!
參考之,tony
2012-02-24 22:46:52 補充:
個人支持文大的看法!tony
2012-02-25 10:17:19 補充:
孝本大:
當然不用爭,只是看到你,就想找你討論問題!有你真好!to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