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行銷與保險法64條

2012-02-23 4:18 am
今天認真看了一下客戶跟電話行銷買的保單:
http://blog.yimg.com/2/DTzi3zR7s59pQkZ0gpaUyDBVhjNGJ.b1kqw4SjSey1lSnziFJ3wa5Q--/20/o/wUKZY5NKhh1hGiYqpWkAyg.jpg

在下將相關文字節錄於下:

本電話陳述要約僅供公司承保之參考且不構成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解除契約之依據。

再將保險法64條轉錄於下: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我的問題是,保險公司加註這句話,到底是要保護保險公司?保謢消費者?還是多寫的,根本沒意義?

要保書只有這一頁,內容好少,沒有健康告知,當然身高體重也沒有記載...
一切只有電話記錄,而且記錄內容消費者身上也沒有?

看了幾個先前討論的文章,總覺得沒有回答得很讓在下感動...
期待同業先進或法律相關人士給予詳細解答。

回答 (7)

2012-02-23 7:46 pm
✔ 最佳答案

板大你好:

一、保險公司的這段話,沒有任何意義。
(一)保險契約告知事項的範圍。
1、必須是重要事項。
2、必須是書面詢問事項。以此案例觀之,若不在要保書詢問,而在電話中詢問,要保人本來就不負告知之義務,既無告知之義務,何來保險公司解除契約之權利。

二、電話中的錄音對客戶在理賠上不利 。
(一)就本人所知,此保單應為意外險還本型保單(若錯誤請更正)。
(二)保險爭議上,意外與疾病的競合,一直占最大宗,保險公司的詢問,若要保人知無不言,未來在理賠時,恐怕會遭到許多的困難。
(三)以保發中心的爭議調節為例,摔車致腰椎受傷,保險公司卻是舊疾復發,不是意外事故造成,原因是,小撞擊不可能造成此傷害。
(四)電話錄音知道的愈多,對保險公司愈不利。

三、再舉一例,亦是該約定無任何意義 。
(一)某房屋仲介打著四大保證,保障非海砂屋,非…等。
(二)而依民法567條第2項之規定,房仲業屬媒介居間,負有調查義務,若違反將構成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三)難道該房仲沒有打此廣告就可以不用作此四大保證嗎?
(四)騙騙消費者而已。

四、每個人都應為了自已的權利而奮鬥 。
(一)相信保險公司會作對消費者有利的事,如果你是保險公司,你會如此作嗎?我想,我也不可能。
(二)多一點努力,少一點吃虧,資訊不對稱,自古到今,從來沒變過。
(三)這也是人性,大家加油吧!

五、再一次打破,誠實告知就沒有糾紛錯誤的想法!tony

2012-02-23 11:49:54 補充:
另外補充個人拙傷,請各位看官評論。
一、http://tw.myblog.yahoo.com/jw!_najjIeQSESolXKwOUSOew--/article?mid=408&prev=188&next=395

二、若各位大德有空,也歡迎至我的部落格留言!
http://tw.myblog.yahoo.com/jw!_najjIeQSESolXKwOUSOew--/

三、tony

2012-02-23 12:50:00 補充:
更正聲明:
二、

(四)電話錄音…是對消費者愈不利。

造成困擾請見諒!tony

2012-02-23 16:48:31 補充:
補充回答:
一、調查資料需要成本!
二、調查資料需要線索!
三、有線索的資料放在那裡,會不調查嗎?
四、個人認為投保保險多說無益!個人的心得!希望對大家有用!tony

2012-02-23 16:54:15 補充:
補充回答二:
一、一些奇怪的病,當發生理賠時,保險公司常會主張,是該疾病復發,而非保險事故的發生!例如:查到憂鬱症,當然主張被保險人是自殺!
二、板大說的有道理,告知後,保險公司可能會選擇,例如:高血壓、糖尿病,可能會選擇不承保,但有些,例如:腰曾經受傷,就不太可能拒保,反而可能成為拒賠的理由。
三、個人認為,保險的最大誠信表現,只在於書面詢問,而非無限告知。
四、又不是民法的瑕疵擔保責任,說那麼多作什麼?tony

2012-02-24 22:46:01 補充:
補充回答三:
孝本大:
個人想法不一樣,提供予你參考:
一、個人認為非書面詢事項,不得作為解除契約之依據。
(一)保險法64條,個人解讀為相對強制規定,法規要求書面,若保險公司用口頭,個人認為,係違反相對強制規定,依保險法54條第1項,應宣告無效。
(二)基於損益同歸思想,保險公司因此行為獲利,而其不利益不該由消費者承擔。
(三)電銷注意事項,並未對此作規定,若有此規定,亦可能有違法之嫌,因為注意事項了不起只是行政規則的位階而已。
(四)既然消費者都可以拿到要保書了,何來適用口頭詢問問題!
參考之,tony

2012-02-24 22:46:52 補充:
個人支持文大的看法!tony

2012-02-25 10:17:19 補充:
孝本大:
當然不用爭,只是看到你,就想找你討論問題!有你真好!tony
參考: 有問題請在部落格留言(我的部落格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jw!_najjIeQSESolXKwOUSOew--/
2014-04-25 4:52 am
電話錄音 重要的商業工具,它就像是電話的行車紀錄器~


電話錄音應用
◆辦公室、商店或一般家庭,針對惡意騷擾、恐嚇電話的號碼追蹤及錄音查證。
◆各類型行業別的交易及往來資料錄音存查,並免日後產生的糾紛及困擾。
◆廣泛利用在政府機關、警察單位、期貨、仲介、行銷、證?、保全、消防、求救、客服等領域。
◆緊急呼救的往來電話錄音存查。

來電時可顯示對方電話號碼,
通話完畢後立即將通話內容存檔至硬碟空間中(內容包括:來電號碼、去電話號碼、通話時間、通話內容)。

【仟晉資訊】電話錄音系統 錄音卡/錄音盒 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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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官網:www.ddddd.com.tw
要保書只有這一頁,內容好少,沒有健康告知,當然身高體重也沒有記載...
一切只有電話記錄,而且記錄內容消費者身上也沒有?


....這張是意外險

基本上健康告知攔只是要提供保險人核保篩選

既然他都聲明

((本電話陳述要約僅供公司承保之參考且不構成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解除契約之依據。))


要保書也沒其他詢問事項

沒詢問何來善盡告知責任

所以也沒保64的存在

2012-02-25 10:12:39 補充:
哈...老大一句''錯了''..阿文腦袋突然一片空白= ="

阿文也有買過電銷商品

雖然流程如孝本兄說的一樣

但對意外險來說充其量只是在核保篩選

重點還是那張要保書 雖然是電銷但還是採''書面''

既然書面都沒健康告知攔 保險人怎麼主張保64....

這跟市面上的''一定保''是相同道理

2012-02-25 10:19:40 補充:
而且就算真的告知不實(不論解讀錯誤或聽錯)

對意外險來說只要與告知不實部份無關還是要賠

反之就算你都誠實告知(健康告知攔) 發生事故牽涉到疾病不論你有無告知都不會賠

而且照臺灣保險業做風都事後放馬後砲(有錢收沒幾家會主動事故前查詢保戶有無帶病投保)

2012-02-25 13:46:09 補充:
電銷人員找上老大

只有被''電''的份

搞不好推到最後

變推銷員跟孝本兄投保......



剛剛才發現( 初學者 5 級)....老大你又被停權了嗎?
2012-02-24 4:26 pm
Tony
法規解讀當然有位階問題存在

為促進保險發展亦需要有其他配套措施

電銷對象是誰??
要/被保險人同一人 --- 不牴觸保105
電銷錄音是否有違保64 書面詢問??
在==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對此採廣義解釋 --- "問"依書面, "答"以錄音存證,
因此亦不牴觸保64

對消費者不利??
應該說 --- 對不懂保險相關法律者不利
==電銷, 資料全部在保險人手上, 消費者手上根本沒有資料, 有爭議時消費者的舉證困難==

事實真的如此?? 保險人可以不提供錄音資料?? 保險人可以隱藏不利於己資料??

2012-02-24 22:16:59 補充:
錯了!!
阿文試試電銷, 是否於交談中就開始詢問健康情行
它當然有保64的告知詢答

2012-02-25 02:13:01 補充:
不必爭!!
依注意事項第9條第3項
==電銷商品以免體檢免告知為限==

2012-02-25 13:07:48 補充:
~~~~~我要買保險~~~~

真糟糕!!
都沒電銷人員要找我!!

2012-02-27 10:35:43 補充:
好玩的是
== 保險人依舊是以保64解除契約==
參考: 保險瘋子
2012-02-23 8:04 am
真是一個長知識的討論!
2012-02-23 6:58 am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答: 怕人詐領保險金.一但詐領事實被發現.保險公司可以沒收己繳的保費之外.
並能追回被詐領之金額.且此份保單從此依解約論.


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答: 沒詐領.當然也沒事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答:若保險公司知到你的身體與工作環境.按行情是不可能買到保險.但保險公司
確賣你己超過一個月的審閱期.保險公司不得後悔賣出保單.來進行解約.或明知現法規下能行解約的情行發生.但己過2年.就不得解約.前題是沒詐領保險金.




參考: 新光保險公司之自己
2012-02-23 6:29 am
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law/law32-3.htm


收錄日期: 2021-04-11 18:59:3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222000016KK06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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