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我現在人在美國,當初是用B2觀光簽證來的
海關給我居留的期限是2011.11.9
之後我有去申請居留延期I-539
而我申請時是在移民局的網站上填的
現在審核通知下來結果是"否決"
原因是因為我的證明不足
但是因為我也沒辦過...也沒有找律師
填表格的時候上面也沒有要我出示什麼證明,只要求原因
現在他給我寄來的文件中有附一張表格要我填補足證明
我想請問 因為很多人說在審核這段期間結果還沒下來前 我在這裡還是合法居留的
那我如果再等第二次審核結果這期間 我還留在這那這樣有沒有犯法?
而若第二次審核結果一樣被否決的話 我是不是就黑掉了?
還是如果到時候結果下來我馬上離開這就不算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