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辦理訴請離婚手續?

2012-02-19 8:01 am
請問99年3月19日失縱

99年4月8日正式警局報案 以受理『失縱人口』案件登記

99年6月18日--她到法院告我,申請:『暫時性保護令』這個不負責任的老婆和沒有良心的女兒媽媽(當時女兒年齡大約才出生6個月大)

又狠心低拿走我所有的積蓄及孩子滿月金飾和一些滿月、過年紅包現金錢等..值錢的物品 全都一掃而空 不留下來任何一丁點財物.

就一走了知 從此毫無音訊 下落不明....(無能為力的我也花大錢聘請-徵信社幫忙尋人,也有找到回家1個晚上時間-約8小時,隔天早上,卻又是再次欺騙我,用需向老板告知離職辦理手續的理由,但事實是逃跑離去,這次更不可能會再讓我找得到她人,我深知這一點....)

因為人她跑掉時的過後 第3天發了通簡訊給我:內容是『你不要再找我了,我不可能回去的,你再找我的話,我會死給你看!準備收屍吧!』

當時的我無法接受這個事實發生在身上,面對如此劇大的人生衝擊 ,因為變化太大太荒謬了我根本沒法處理解決問題.

跌這莫名其妙的一跤 思緒回憶起來 毫無頭緒 .. .. 無法理解原因何在??

1. (沒有好的理由-我沒有做錯事情和她爭執或吵架;是她都故意找麻煩想和我發生吵架 造成假象好讓父母責怪我,是我的錯!) 太冤枉了啦~~~

2. (沒有好的問題-我工作所賺的錢生活開銷是靠我支付,依我的收入經濟沒有問題;但又向父母告說我賺的錢不夠小孩出生的支出,沒有給她生活費) 太扯了啦~~~

一切都只是:她原本設計好的『大騙局』吧!

面對家人的責備 親朋好友我不想多說解釋 .但是我生活要過的話,還是得上班工作賺錢養小孩為首要.

最痛苦的還是面對社會大眾,工作場所的同事,那環境之下,試想:「該怎麼對陌生人說起,要說謊嗎?」

「還是要說真話? 要再受一次創傷和受別人懷疑異樣眼光審視我的人格嗎?」

不想再讓這個問題 困擾著我的家庭、家人,讓我們生活過太累了,一切不順心,不如意,都是因為她的出現......我心已成死灰了.

為了不讓她有再一次的機會,傷害這個家庭,打算切割與她的關係防範後顧之憂。

請問我想訴請離婚辦理手續的話,符合要件嗎?
我需要該如何辦理程序?
我還有那裡需要注意或保護自己權益嗎?

回答 (7)

2012-02-19 9:12 am
✔ 最佳答案
綜觀您的問題,夫妻事嘛...

總是公說有理婆也說有理,但最終若選擇放棄,就得學習放得下,佛家說:

放既得,不放永遠不得。

不過,由旁人客觀立場分析,既如所言『99年6月18日--她到法院告我,申請:『暫時性保護令』這個不負責任的老婆和沒有良心的女兒媽媽(當時女兒年齡大約才出生6個月大)』

一、旁觀者不以為他不負責任,疑點是 她是否帶走小孩?

二、為何她能申請出暫時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係指由法院於通常保護令聲請前,或於通常保護令聲請後法院審理終結前,以裁定所核發,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二款內容的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三、第二項)。又可分為:

1.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指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依聲請人以書面聲請所核發的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2.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指法院於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經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法院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的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五條第三項)。緊急性暫時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須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被害人是否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應考量被害人有無遭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現時危險,或如不核發暫時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等情形(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換言之,如為對她施暴過,這保護令如何能申請?

這就是你該反省處,有暴力行為者,別說是夫妻中的老婆,就是一般朋友交往,對這類朋友,本人也會敬鬼神而遠之,極少有此類朋友來往。

至於你個人心理面問題:

最痛苦的還是面對社會大眾,工作場所的同事,那環境之下,試想:「該怎麼對陌生人說起,要說謊嗎?」

很簡單,最好的裝飾就是『說實話』,或以『不合 分開了』,而不是用『老婆跑了』當此話又傳回自己耳裡時,難免自己又受到不明刺激。

既然她要走,卻不敢與你當面碰面辦理離婚,肯定還是活在你暴力陰影下,所以...你想等他出面辦理離婚,只怕難...

雖然夫妻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可以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五款【惡意遺棄他方】訴請離婚,不過早期大法官會議解釋和最高法院判例,均認為必須要(1)先訴請對方履行同居義務;(2)勝訴;(3)對方無正當理由仍然拒絕履行同居義務,才可(4)訴請離婚。


以下提供你辦理離婚之適用法條,再提出你佐證之『99年4月8日正式警局報案 以受理『失縱人口』案件登記』案的三聯單承給法院,先辦理履行同居義務,自行編輯成狀。

※『失縱人口』應更正為『行芳不明』寫狀時別搞錯,『失縱人口』是指重大刑案所用名詞。


狀內先引用:

民法第1001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以及

民法第1002條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他無正當理由離家出走
就是未履行同居義務
可訴請法院判決請求履行同居義務

法院裁定出以後,對方依然未歸始能在另狀提出離婚之訴求,這第二道程序,你才能引用民法第1052條 第五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訴請判准離婚。

釋 字第 18 號

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

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裁判上固得認為合於民法第一千零

五十二條第五款情形。至來文所稱某乙與某甲結婚後歸寧不返,迭經某甲

託人邀其回家同居,某乙仍置若罔聞。此項情形,尚難遽指為上項條款所

謂以惡意遺棄他方之規定。


本答案整理與審觀適當所用法條頗為複雜與深入,也頗為一般性適用,如要移除本答案,煩請來信告知一聲,感謝配合。
參考: 極不喜替人協助辦理離婚的軍師>
2012-02-26 7:19 am
1.我想請徵信社這樣好嗎??
ans:要非常小心唷~很多徵信社都拿錢不辦事的!或是以各種藉口追加錢,不 然就是給你假資料!尤其大間知名的都上過新聞(可以去下面的網址有說明!) 2.被不肖徵信業者詐騙新聞案例
http://tw.myblog.yahoo.com/jw!i.iXOOiDEQ0Oik6u0sCy5dpOW.w -3.若真的有需要,我可以幫您跟監蒐證或調閱資料!(有簽履約保證,!徹底保障 您的權利!)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或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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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3 5:25 am
第一 她沒有盡到同居義務
第二 她沒有照顧您的生活起居 已經構成遺棄
第三 她傳簡訊給你 你可以說你不堪精神虐待

根據第一點在實務上是比較有可能成功的
希望您可以成功


圖片參考:http://blog.yimg.com/2/83XXkNB7s5.kCW.N_rFL1hE7o0r3Gwvq5..HNqvOFavj3O2eRx19AQ--/3/o/TW4d9La_mMxAHtvRcEMbrQ.jpg


左邊的即為徵信教官蘇養麟 蒞臨新北市淡海扶輪社演講

徵信社講師蘇養麟 老師

經歷:
曾服務於國家情治單位多年 偵破多起國內重大案件
中國童子軍國家訓練營 助理訓練員
台灣自主學會暨父母成長推廣協會 理事
聯邦科技器材有限公司 經理
扶輪社及社團協會專題演講
電視台徵信議題的專業來賓
現職: 捕快徵信事務所 總經理

歡迎到各大搜尋引擎 搜尋: 蘇養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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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2 6:50 am
我是離婚證人 看過不少婚姻的坑坑疤疤 不是在鼓勵你[離]或者該如何[合] 我的案件 總發覺最後因釋懷 而有好的新姻緣 鼓勵你 周旋在痛苦中 不如把過去當教訓 面對未來添新意 希望你儘快走出陰霾
2012-02-19 7:59 pm
您好既然他已經離家且拒絕回家我建議你可以請求他履行同居義務之後以惡意遺棄為由提出離婚訴訟成功機會很大的你必須向你們原住居地之法院提出訴訟 訴訟中你只要注意不要讓法官覺得是你趕他出去或者他離家事有正當理由的即可否則他一直不回家對你來說訴訟是有利的 有問題來信或到部落格留言
參考: 律師蘇文俊/律師蘇文斌
2012-02-19 6:40 pm
您好
在現今高度發展的法治社會中,對於相關法律一知半解的民眾,往往因不知所措而喪失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如透過專業的法律顧問團隊服務,即可免除不必要的時間及金錢之浪費。立律有鑑於此,以視眾人如親的態度,透過專業的法律諮,守護您及家人的權益,使您的生活更安心、放心,真正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與權利。
上了法院,就是雙方互揭瘡疤的開始,判決過程中,又有太多不可知的變數,要保護自己的權益,與其把力氣花在上法院打官司上,不如花心思好好解決和對方的爭執,把時間花在有生產力的事上。
立律,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事前防範,事後補救」為服務會員之宗旨及目標
立律部落格 : http://tw.myblog.yahoo.com/li-liu
2012-02-19 8:15 am
究竟訴請判決離婚須具備什麼條件呢?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有明定,如後:

一、重婚:
  因重婚破壞我國一夫一妻制,故其為離婚條件之一。重婚意指已有一『合法』的婚姻後,還與其他人結婚,此時另一方配偶可以訴請離婚。重婚者可能還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的重婚罪。

二、通姦者:
  通姦係因其違反夫妻間違反貞操義務。「姦」指男女間不正當性行為。故配偶一方與其他異性發生「性行為」者,即符合該要件。且還可控告其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
  虐待不僅限於肉體上之傷害,還包括精神上的(23年上字第678號、34年上字第3968號),導致無法同居。至於應傷害到何種程度始構成本款要件?應依客觀的標準,視雙方教育程度,及當時情況等,舉例,慣性毆打、夫命妻下跪…。

四、對於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其虐待:其與第三點一樣,僅是對象變更。

五、惡意遺棄:
  因民法規定,夫妻間互負同居及扶養義務,若配偶一方將另一方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則根本無法達到該婚姻目的,譬如,置他方不顧遠離兩人共同住所、將他方逐出住所等均構成遺棄。又大法官第18號解釋,夫妻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繼續狀態中,而又無正當理由,得認為惡意遺棄。因此,許多人在配偶忽然無故失蹤後,為解除婚姻關係,會先訴請另一方履行同居義務,另一方還不回家,就依據此點訴請離婚。

六、意圖殺害他方:
  此點重點在於「意圖」,換言之,只要一方有這個殺害他方的意思,不需要過問其動機及是否已經著手等,只要能證實其有主觀上有意圖即可。

七、不治之惡疾:
  雖然夫妻應同甘共苦,在一方有病痛時提出離婚,似不盡人情,但法律為顧及配偶及其子女們的健康,不得已將其亦列為離婚原因之一。「惡疾」意謂身體機能有障礙,而依常情所厭惡之疾病,例如花柳病,且該惡疾須是「不治」之症,即以醫學上不能在可預見之期間內期待其治癒。

八、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鬱症及因精神酒精或是藥物等引起的精神病,凡喪失正常精神作用之一切精神疾病。且與第七點一樣,必須達到重大且不治始可訴請離婚。

九、三年以上生死不明:
  「生死不明」,謂無法證明其生存,也沒辦法證明其死亡的情形。又三年的起算點從最後音訊到達時,或是自災難發生時起開始。因一般宣告死亡之年限係七年,若要一方等待他方七年,恐誤青春,縱使經過死亡宣告,而信賴法院判決再婚者,該死亡宣告也可能被撤銷,後婚姻該如何處理?為能兼顧兩者,因此定若生死不明三年以上,則即可訴請離婚。

十、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
  此點分為兩種,一種是只要被判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管他犯的罪名是什麼;另一種罪名限於犯不名譽之罪,且還要被判徒刑,若只是判決罰金拘役都不算。不名譽是一個抽象的定義,且每人定義也都不一,裁判中也有說竊盜罪、背信罪等是不名譽之罪,故針對這部分,還須法官自己去判斷。

十一、除了前面十點以外的事由,只要難以維持婚姻就可以訴請離婚。這部份就更抽象了
   ,只要提出的理由足以讓法官認定婚姻已無法維持,達到難以復合程度即可,故這
   部份就又是看法官的判斷。

 上面列舉的十一點是提起判決離婚之訴的第一步,須先符合上述條件才有權利提起訴訟;且提起的人也有限制,依第一點至第十點訴請離婚者,由沒有錯的一方提,舉例,甲乙為夫妻關係,甲卻與丙通姦,此時僅有乙有權利提起訴訟,甲不可以藉他與人通姦這理由與乙離婚,若是依據第十一點抽象理由離婚者,夫妻雙方對婚姻的破裂都有過失,則由過失較小的一方提起;另外不可以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四條之情事。 有權訴訟後,還須獲得最後勝訴才算做到離婚第二步,還有最後一步,因為我國離婚係採登記制,必須至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始算離婚完成,故還須持判決文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其實現在要訴請離婚都會先讓您到調解委員會溝通,之後再決定是否以協議離婚方式辦理,畢竟協議還是比較簡便的,離婚訴狀可到法院向服務處的人詢問,那邊都有一大本一大本的範本可以參考,還會提供您影印,1張只需1元。

希望以上回覆對您有所幫助~祝福您順利開啟新的人生~夜安^^

收錄日期: 2021-05-01 18:09:4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219000010KK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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