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99年3月19日失縱
99年4月8日正式警局報案 以受理『失縱人口』案件登記
99年6月18日--她到法院告我,申請:『暫時性保護令』這個不負責任的老婆和沒有良心的女兒媽媽(當時女兒年齡大約才出生6個月大)
又狠心低拿走我所有的積蓄及孩子滿月金飾和一些滿月、過年紅包現金錢等..值錢的物品 全都一掃而空 不留下來任何一丁點財物.
就一走了知 從此毫無音訊 下落不明....(無能為力的我也花大錢聘請-徵信社幫忙尋人,也有找到回家1個晚上時間-約8小時,隔天早上,卻又是再次欺騙我,用需向老板告知離職辦理手續的理由,但事實是逃跑離去,這次更不可能會再讓我找得到她人,我深知這一點....)
因為人她跑掉時的過後 第3天發了通簡訊給我:內容是『你不要再找我了,我不可能回去的,你再找我的話,我會死給你看!準備收屍吧!』
當時的我無法接受這個事實發生在身上,面對如此劇大的人生衝擊 ,因為變化太大太荒謬了我根本沒法處理解決問題.
跌這莫名其妙的一跤 思緒回憶起來 毫無頭緒 .. .. 無法理解原因何在??
1. (沒有好的理由-我沒有做錯事情和她爭執或吵架;是她都故意找麻煩想和我發生吵架 造成假象好讓父母責怪我,是我的錯!) 太冤枉了啦~~~
2. (沒有好的問題-我工作所賺的錢生活開銷是靠我支付,依我的收入經濟沒有問題;但又向父母告說我賺的錢不夠小孩出生的支出,沒有給她生活費) 太扯了啦~~~
一切都只是:她原本設計好的『大騙局』吧!
面對家人的責備 親朋好友我不想多說解釋 .但是我生活要過的話,還是得上班工作賺錢養小孩為首要.
最痛苦的還是面對社會大眾,工作場所的同事,那環境之下,試想:「該怎麼對陌生人說起,要說謊嗎?」
「還是要說真話? 要再受一次創傷和受別人懷疑異樣眼光審視我的人格嗎?」
不想再讓這個問題 困擾著我的家庭、家人,讓我們生活過太累了,一切不順心,不如意,都是因為她的出現......我心已成死灰了.
為了不讓她有再一次的機會,傷害這個家庭,打算切割與她的關係防範後顧之憂。
請問我想訴請離婚辦理手續的話,符合要件嗎?
我需要該如何辦理程序?
我還有那裡需要注意或保護自己權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