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 - 急

2012-02-18 8:47 am
我 1月16日入這公司工作, 發放1月份薪金被扣起 1月23, 24 & 25日薪金(春節假期). 她說這三天工資要過試用期才發回, 現在我決定不做, 我可否取回這三天工資 ?
另外是否有法例定明: 如月薪變日薪計算是應除 30 天還是31天 ?
THANKS

回答 (3)

2012-02-19 7:26 pm
✔ 最佳答案
曾在一間頗大資助社福機構做過, 亦是農歷年間上工, 同你的情況一樣, 月尾佢出糧其中包括農曆年三天假工資, 但會計提醒我若未滿三個月離職需扣回這三天有薪假工資. 所以未做滿三個月一定沒有這天工資.
法例無規定月薪30天或31天為月薪計, 但通常都以30天計月薪
2012-02-18 6:42 pm
僱傭條例第四章例明:
"僱員需在法定假期前已連續性受僱滿3個月,才可亨有假日薪酬"。

所以春節假期而你應是無薪的,而公司應承試用期滿後補發已屬優待;但現在未過試用期離職,相信公司是不會補回春節假期薪酬的。

法例並沒有規定是除30日或除31日,這屬公司內部行政。
2012-02-18 9:20 am
1)我可否取回這三天工資 ?

答:如果已過試用期當然可以!


2)是否有法例定明: 如月薪變日薪計算是應除 30 天還是31天 ?

答:未聽過,應該冇。
參考: 自己想想看吧!恭喜發財!


收錄日期: 2021-04-23 23:34:4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218000051KK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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