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出發還有40天以上,想更改出團日期,卻被刁難說這是"違約"

2012-02-19 6:02 am
參加4月份日本的旅行團
已交5,000/人訂金(共2萬)
想要更改出發日期
打給承辦人員後得知-----------
"您已經簽立旅遊契約,而契約上載明出團日期,因此若是需要更改日期,將會被視為任意解除契約 .若仍堅持要延後出發日期,我們將收取10%的旅費作為賠償金"
請問我該如何爭取更改日期權益?
因契約書上無載明"不得更改出團日期"
也沒有標註更改日期需繳付違約金(賠償金).
要反駁這種旅行社單方面解釋,
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或"旅遊品保協會"的法律條文可引用?
或是有什麼申訴管道?
謝謝

更新1:

我想了解為什麼更改日期是"解除契約"? 依那項條款為法律依據? 旅行社在雙方簽約時有無告知義務? 還是只要旅客沒問,就敷衍過去? 同為國內大型旅行社, 為什麼其他家無償協助更改日期, 這家卻那麼堅持(若是與業務這樣說,他肯定會回嗆去報別家) 我要申訴的是契約上 1.無載明"不得更改出團日期 2.旅行社未善盡告知義務(若更改出發日為違約情況下)

更新2:

這次改日期事件 見識到了旅行社業務哄人繳訂金的慈眉善目 也看到了強硬收取所謂"違約金"時的嘴臉 我參加過x喜,x興及x冠這幾家日本團 從沒遇過堅持收賠償金的(有更換團經歷) 只能說我太信任旅行社(畢竟這家屬大型貓科的旅行社真的很大) 也沒詳細詢問每條懲罰性條款的含蓋範圍 一切都是我的錯••••• 旅行社只是照合約行事(嗯•••他們表現出必需很無奈的收取這費用) 這樣不近人情的執行 是不是讓民眾以後繳交訂金時接採"拖延戰術"? 拖到最後一刻再去繳? 多花一萬三所學到的教訓 除了讓我上了堂課 也教導了署內同事,爸媽公司的福委會及親友們 少找貓科旅行社 今年9月俄羅斯團•••鐵定不是由貴公司承辦

更新3:

我們參加的那團早已滿28人 反到是想轉的那團還有10多個名額••••• 順道請教一下那幾家的俄羅斯團口碑較好? 謝謝

回答 (4)

2012-02-25 1:28 am
✔ 最佳答案
我了解版大的意思,您說的那家旅行社服務態度不佳很多人都體會過。
其實就消費者的立場的確會想"我並不是取消契約,我只是改出發日期而已,為什麼還要付違約金?" 而站在旅行社的立場是"您付的訂金就是出發當日的訂金,因為這4個機位已經幫你們保留了,如果你們挪團這幾個機位有可能賣不出去。"他們當然不希望你們改日期,除非當團有人候補才有可能讓你們改日期出發。不過看來這個業務既不善溝通也沒有積極想幫你們解決問題,才會一昧的想按照契約處理。
建議版大直接找主管談談看,因為業務只會按公司規章行事,也不懂得幫你們爭取或找主管商量。~~祝您好運~~
2012-02-20 7:31 am
這位阪大我知道你很嘔 但交通部觀光局93年就有此法規
一、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   百分之十。 二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   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   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 五、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   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而你在意的是 旅行社在雙方簽約時有無告知義務?
說實在的 在法你比較吃虧 因為我要申訴的是契約上
1.無載明"不得更改出團日期
這在契約書的27條就有記載
所以還是好好談 因為只是想要更改出發日期而已 若你參加的團人數已達出團人數 或許有轉圓餘地 申訴並未有更好的結果 
 

2012-02-19 6:52 pm
建議在溝通看看~

不然還是要收取10%~訂型化契約有寫~
旅行社和行程~決定好之後=要比較,價格,評價,報名人數,可去此討論,爆多人,省超多http://tw.page.bid.yahoo.com/tw/show/qanda?aID=1225872465
2012-02-19 4:29 pm
交通部觀光局93年11月5日觀業字第0930030216號函公告:增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28條之1
甲方:旅客..乙方:承辦業者
第 二十七 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1.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5.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所以
版大要申什麼訴??


收錄日期: 2021-05-04 01:25:4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218000016KK06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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