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將轉介去區域法院, 請問第一堂是否要答認不認罪?求情及判刑是否第一堂進行?
2. 知道入屋犯法罪(住宅)一般三年刑期起點, 但因受害人沒有鎖門, 被告潛入屋內企圖偷竊, 不是爆竊入內, 能否引用案例HKSAR V 張道明 ([2006] 2 HKLRD 259)請求減刑? 3. 參照案例HKSAR V 張道明 ([2006] 2 HKLRD 259), 非住宅由30個月改為18個月, 假設住宅刑期起點36個月, 有否機會減到22個月起點?
4. 法官會否取背景報告? 對判刑有否影響?5.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是跟入屋犯法罪同一時間及地點發生, 有否機會同期執行刑期? 望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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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你百忙中抽空回答, 被告人是成年人, 因受害人屋企的門沒上鎖及半打開, 一時貪念才犯案, 但被告身上有被搜出手套 是否可參考以下案例, 以機會主義犯案請求減刑? DCCC1036/2011 HKSAR V 高期安 第9點-所謂機會主義犯案, 理解是指犯事者一般沒有打算去犯案, 只不過遇到一個機會時, 貪念而起, 就犯下有關罪行, 而且並不需要怎樣撬開別人的門或弄毀對方的地方而進入去, 正如上訴庭講進入一些開放式或無上鎖的單住。 望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