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kelly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我問過律師, 他說不用理會他們. 其實是否真的沒有問題嗎??
答:律師的說法正確!而且非單不需理會他們,更是有能力都絕不能還款!因你還款的行為會觸犯破產法例,可以被刑事檢控,罪成有機會留案底和判監!
破產法例中清楚列明,任何人在正式進入破產程序後,在未得到破產管理署長同意下,而私下向任何債權人還款者,屬「非法轉移資產」的罪名!破產管理署長有權宣布該些還款行為無效,除追回相關款項外,更可以將收授雙方都告上法庭!
破產法例第 130(2)條中列明,「如任何人在構成第 129(1) 條所訂罪行的情況下,將任何財產當押、質押或就任何財產作產權處置,則凡知悉該財產是在上述情況下被當押、質押或作出產權處置但仍接受該項當押或以其他方式接收該財產的人,即屬犯罪並 可判處監禁。 」刑罰是「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這段文字的意思是有人明知收到的財產(如還款)已受破產法例第 129(1)條所監管,仍然接受或處置者,即屬犯罪!
由於全港金融機構都有法律部門支援,故必定明白即使收到還款,都屬違法和將無法保留!故基本上當知道債務人呈請破產後(不論是自行申請還是被債權人主動呈請),都會即時中止追數行動,因這祇是徒勞無功兼有違法之機會!
那為何有人明知故犯呢?背後原因我們無需揣測,但一般情況可能是收數部門未即時更新資料,故按原指示繼續追討!
不過話說回來,祇要高院未正式頒下破產令,那其實法例上無阻止債權人去追數!祇是有法例監管你不能還款!故簡單地說,即是對方有權追,但你絕不能還!
另有些資料補充一下!
香港的破產期一般是四年,最多延長至八年!如是第二次破產則是五年期而最多延長至九年!
一般的合約債務(即非欠政府債,非被法庭判令指定要還的債或賠償等,信用卡債屬合約債務),在破產期滿後,縱使分毫未還,都依例得到豁免償還!所有已登記在該破產令上的合約債務,在破產期滿後都會一筆勾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