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二月購買了醫療險,在九月底時發現有血管瘤住院開刀。
由於我一月時有因為覺得自己是手腕遂道症去就醫,但當時醫生的檢查說是完全沒有問題,可能只是血液循環比較不好,不需做其他治療,有開一些促進血液循環的藥給我吃,也沒有建議我再做其他檢查或說要接受任何治療。
要保書上問的是過去兩個月內有沒有接受任何診斷治療,而我覺得沒有接受任何治療,所以投保時也就沒有特跟保險員提起。對我來說那次的就醫很像是感冒或是輕微扭傷的診療,醫生說我沒有問題,所以多休息就好了。
可是現在保險公司以我未具實告知的角度跟我說此案不理賠且要與我解除合約,因為在一月的醫生診斷證明上寫說我有脊椎退化問題但未伴隨有脊髓病。所以他們認為我並未告知他們我有脊椎相關問題而導致他們無從評估承保風險。
我的問題在於
1.我並非是知道病情的情況下惡意隱瞞
2.我並不清楚醫生在診斷書上寫什麼,他只跟我說檢查一切正常,
3.我的情況是血管瘤,也不是脊椎問題導致的疾病
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是否能夠解除我這一份契約?
另外有個問題是,我當時是跟保險經紀人購買的保險,而要保書上面其實不是我的簽名,如果保險公司堅持要解除我的契約,那我如果跟他們說要保書上的簽名不是我的,那會是保險經紀人受罰或是保險公司?
那個保險經紀人是我們家認識二十幾年的人,如果受罰的是他,家裡長輩應該會不高興,麻煩各位懂保險的人給一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