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最後薪金計算

2012-02-12 4:32 am
想請問可否解答:

本人在本月(2月)6日給了辭職信, 一個月通知, 即最後工作日為3月5日, 由於本人有9日年假, 而本人亦想快些離開, 在扣除年假後, 最後工作日應為2月21日, 但薪金是否應扣除本人9天工資呢?(急)

回答 (1)

2012-02-12 9:31 am
✔ 最佳答案
1.工作至2月21日,工資會計算至2月21日,
2.你還有9天年假未放,依《僱傭條例》僱主是須要在最後一期工資補回9天年假薪酬給你,
3.是你要求在通知期結束前9天提早離職,你有須要在離職時補回9天工資作代通知金給僱主。
結果9天年假薪酬與9天代通知金相抵,你的工資還是計算至2月21日。

你之所以誤會"扣年假"後工資仍有可能計算至3月5日,大概是認為有2月22日至3月5日是放有薪年假吧!
《僱傭條例》有規定通知期開始後就不容許僱員放年假,僱主只須補回欠僱員年假日數的工資就可以了。因此你自己提出要早9天離職是不可以視作放9天連續有薪年假,必須補回9天代通知金給僱主。

如果仍有疑惑,建議你致電政府諮詢熱線1823查詢。


收錄日期: 2021-04-30 15:32:4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211000051KK0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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