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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想問我去勞工處要求僱主賠償10星期產假同15萬無理解僱、年假及2個月薪金。會否得到賠償?
答:如果你能證明不是因屢犯過失,經多次警告後才被即時解僱的話,你在被解僱後立即通知僱主證實(能出示合適醫生證明)已懷孕是可要求即時復職。
若你不是犯嚴重過失(多次被警告法例已說明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僱主是觸犯了《僱傭條例》關於"懷孕僱員的職業保障"會被檢控,罪名成立罰款可高達10萬元(罰款會歸政府庫房,不會給你)!而你可在終止合約後7天內得回的如下:
1. 解僱代通知金;
2. 一筆相等於 1 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3. 假如僱員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 (預產期前4星期已按連續性合約工作滿40星期才有資格享有薪產假),僱主須支付僱員 10星期產假薪酬。
此外,若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僱員可向僱主提出
「僱傭保障」補償的申索。(詳情見第九章「僱傭保障的索償資格與補償」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簡單說明:如果你可以勝訴,法例有規定你可以獲得的是:1.復職或再次聘用;或2. 終止僱傭金或不超過15 萬元的補償金。
你有機會取得15 萬元的補償金,但要符合以下條件:你不被復補或再次被聘用,而計算出來的終止僱傭金又超過15萬元時,你就只能取回15萬補償償金!
終止僱傭金=解僱代通知金 + 按比可得年假的薪酬 + 按比例的年假酬金。如果你的終止僱傭金高過15萬元,你在僱主不給你復職或再次聘用的情況下可以得回15萬元補償金。
問:去平機會告主無理解僱可得到賠償?
答:你可以嘗試平機會
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default.aspx,能否得到賠償要平機會願意為你向僱主作出訴訟,又能獲勝才有機會。
作答者意見:我認為你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得到10星期有薪產假!一年限期合約,你工作了三個多月才發現懷孕,就會出現兩種情況:
1.如果入職一個月後才懷孕,未到放產假(法例規定是預產期前4星期開始放產假)前你的一年限期合約已結束了!沒有法例規定只要員工懷孕其限期合約會無須僱主同意可自動延長的。
2.如果入職後一個月之前已懷孕,你又不會符合產假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工作達40周的要求,能得到的產假也只會是無薪產假。
關於生育保障請參閱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