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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版大你好...
依照勞基法22條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反者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二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再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所以依法你不但能領取全額工資,且在你離職時雇主既應支付你工資,故請與雇主聯絡領薪日期,(雇主未提勞工應主動提出,雇主無義務通知你領薪)萬一雇主以因你未經其同意之下離職,扣發或扣除工資,請向工作地(不是居住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法源: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勞工欲終止契約時,只要履行預告期間義務,即可逕行離職,不需具何理由,亦不須經雇主同意。本於勞動基準法對於離職時,是否辦理移交手續,並未予以規範,但就勞動契約關係而言,離職移交手續應是終止契約之附隨義務。雇主逕以勞工未辦理移交手續,拒絕發給工資,為法所不許。因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縱算~~勞工未作離職預告,雇主亦需依照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至於申訴時可提供離職簡訊,萬一無保存,可提供從事工作中之內容亦可作為佐證.
祝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