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員工離職

2012-02-03 1:12 am
我剛進一家新開的診所可是在未開幕前三天就已先去上班幫忙整理工作和發傳單但在開幕後任職五天我發覺很多事和原本說的不一樣所以在時間上我無法任意由他調配所以我提出辭職但老闆要求必須等到找到人才可離去詢問期限老闆卻回答無法給我正確時間和答覆而我也表明只能做到過年後因為小孩要上課我在一月三十一日當日告之我不再去上班因為他因另一同事有事要求我提早去上班但我無法配合所以也在當日以簡訊告之我決定離職不去上班請問我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薪水是記時薪的我可以領到我所有的工作時數的錢嗎因為老闆都沒說幾號是領薪日

回答 (3)

2012-02-09 8:15 pm
✔ 最佳答案
匿名 版大你好...
依照勞基法22條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反者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二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再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所以依法你不但能領取全額工資,且在你離職時雇主既應支付你工資,故請與雇主聯絡領薪日期,(雇主未提勞工應主動提出,雇主無義務通知你領薪)萬一雇主以因你未經其同意之下離職,扣發或扣除工資,請向工作地(不是居住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法源: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勞工欲終止契約時,只要履行預告期間義務,即可逕行離職,不需具何理由,亦不須經雇主同意。本於勞動基準法對於離職時,是否辦理移交手續,並未予以規範,但就勞動契約關係而言,離職移交手續應是終止契約之附隨義務。雇主逕以勞工未辦理移交手續,拒絕發給工資,為法所不許。因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縱算~~勞工未作離職預告,雇主亦需依照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至於申訴時可提供離職簡訊,萬一無保存,可提供從事工作中之內容亦可作為佐證.
祝順心
2012-02-03 6:59 am
您好:

只要是在人少的公司或上班地點,免不了會無法離職或者請假的事發生。

況且是 "新開的" 更不用說囉 ! 除非是大規模事業體,否則難有制度可言。

"'在未開幕前三天就已先去上班幫忙 "" ===>請問您手中是否擁有依據證明,如同事、打卡卡片、簽到簿、任何文件之簽名、、、,診所有無為您加勞保(帶身分證至勞保局申請投保明細)。

您先有 ""提出辭職 """ ,後有手機的簡訊告知 ""以簡訊告之我決定離職不去上班 "" ,此則也是證據之一,因為之前的口頭告知,沒有證明,後面的簡訊若有留著就還有救。

違反勞基法的是老闆,而您大可收集對您有利的、可證明您在該診所上班的人、事、物證明通通找出來,帶著這些證明前往您居住地之縣市政府 ----- 勞工局申訴調解(免費的),局裡會派經歷豐富的委員協助您。
2012-02-03 6:08 am
你不能打標點符號
或者按enter鍵換行嗎?
一串字連在一起
是要整看的人嗎?


收錄日期: 2021-04-30 16:22:4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202000016KK06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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