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僱傭條例》規定當通知期開始後,是不容許僱員放年假(俗稱大假),僱員仍有大假未放,只能於最後一期工資內取回未放年假的年假薪酬,卻不會有年假放。
~~請參考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 的內容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依法例僱主是不可以讓你於通知期內放大假的,只須給回年假薪酬就足夠。
要問清錯:1)是你要求2月3日早走,2)還是公司要求你於2月3日早走,3)更或是你與公司達成協議提早於2月2日終止僱傭合約。三種不同情況是會影響你最後一期工資有不同計算方法的。
1)如果你自己要求提早8天離職,也就是你還欠8天才完成整個通知期,你是應該補回8天工資給僱主作代通知金。當然僱主要補回欠你8天年假的薪酬,結果就是你給的8天代通知金與僱主欠你8天年假薪酬相抵,你的工資只會計到2月2日,不會是2月3日,因為你說2月3日已早走了。
2)如果是僱主要求你提早8天離職,僱主是要給回你8天代通知金,亦要補回8天年假薪酬給你,你最後一期工資仍是計算到2月2日,但要加上8天代通知金及8月年假薪酬。
3)協議於2月2日終止合約,這就不算作單方面終止合約(不是辭職或被解僱),雙方都不用給予對方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你有工作的日子《僱傭條例》仍會保障你會有工資,離職以後的日子,就不會有工資,那麼你的工資仍是計算到2月2日,欠你8天年假薪酬僱主仍得依法例給你的。
凡協議離職,雙方都可以提出條件,問題是能否達成協議而已!如果你提出要多取一個月工資作協議終止合約補償金而僱主又同意的話,你除了法例規定可取回的應得工資及年假薪酬外,還可以多得一個月工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