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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袁枚《子不語續.卷二.鬼狀》語譯如下:
河南祥符縣縣府最是事務繁瑣沉重,凡是各州縣發送押解院司的案件,有須要覆審的,多是請祥符縣代為處理。自行申訴的訴訟,雖也曾經接受過,卻是不知道甚麼時候才能宣布審訊,反而引致耽擱。
當時的知縣鮑公,努力辦理審理案件的事情。某天晚上,縣府收到了若干份狀子,還沒有來得及仔細閱讀,便即交予幕僚批示發落。第二天,幕僚問鮑公說:「某處發生的命案,可不可以再去覆驗呢?」鮑公說:「沒有看到呈上稟報,為甚麼會有這案呢?」尋找狀子來看,找到的是謀殺親夫的狀子。狀子上寫了姦夫姓名,自稱瞎了雙眼的某人,在某處被殺,屈指算來,已是相隔十六年了。鮑公愕然地說:「案件懸而未決了十六年,事情非常奇怪。」於是便把其他狀子都批示發落,只有這份狀子擱下來發落。
剛碰到收狀子的日子,鮑公又親自為公堂上受審問的人點名,並沒有瞎子。到了晚上又再查閱狀子,之前那份瞎子的狀子還在裡面。鮑公便書役們說:「你們書役們裡有沒有識得劉順這人呢?」其中有人回答說:「有,他現在在按察司處充當廚役。」鮑公到按察司處請求逮捕兇犯,按察司便把劉順交鮑公帶返徵訊,劉順也供認不隱瞞。
在此之前,劉順本來是個遊手好閒的人,在城外河口以載人渡河為生。剛巧瞎子攜著妻子同行,見到瞎子的妻子有姿色,就萌生了惡念,在負載他們渡河時調戲挑逗妻子說:「娘子嫁了個瞎子,絕非長遠之計,如果不嫌棄,希望一同白首偕老。」瞎子的妻子心動,就一起把瞎子帶往樹間休息,再解下纏腳布把瞎子勒死,挖了個坑埋了,他們就成了夫婦。他們後來偽裝成逃荒的人到其他縣的大富人家受僱為佃農,就在那裡學到烹飪了,更儲存了些積蓄。於是,劉順就攜同妻子返回祥符縣城,充當按察司廚役。
鮑公查察得到實情,便即前往挖掘屍體查驗,屍體還沒有腐朽,傷痕仍然清晰。於是,劉順夫婦都被處以死刑。
另附原文註釋如下:
祥符縣:即今河南開封市。 繁劇:事務繁瑣沉重。 申解:發送押解。 委辦: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自理:指為自己申訴。 詞訟:指訴訟,即狀子。 常:同「嘗」,指曾經。 示審:指宣布(示)審訊(審)。 沈擱:也作「沉擱」、「沉閣」。猶擱置、耽擱。 令尹:泛稱縣、府等地方行政長官。 堂事:審理案件之事。 若幹:原文當作「若干」,用以指不定量。 呈狀:即訴狀,也即是狀子。 幕友:同「幕僚」、「幕賓」。即地方官署中協助辦理文書及助理的人員, 瞽:指瞎眼或瞎子。 屈指:彎著指頭計算。 呈:原文指「呈狀」。 壓:指擱置。 曰:原文當作「日子」的日。 書役:即書辦,管辦文書的屬吏。 或:指有人。 臬司:明清時對提刑按察使司的別稱。 廚役:指擔任炊事的僕役。 無賴:指遊手好閒,刁滑強橫的人。 馱:指載負。 殊:同「絕」。 了局:指長遠之計。 逃荒:因災荒而流落他鄉去謀生。 烹任:同「烹飪」。 汴城:即祥符縣城(其原為隋唐汴州治城,遂名)。 廉:指查察。 伏誅:被處以死刑。
(原文不知道和不確定解釋的字詞皆查自網上)
(限於才淺,譯得不好,也不盡貼近原文原意,請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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