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安毒.K毒有多大刑責?販賣呢??

2012-01-30 4:55 am
鄰居搬來一窩蟲.從早到夜裡進進出出.又吸又賣.臭的要死.
請問
1.吸安有多大刑責?
2.吸K有多大刑責?
3.販賣有多大刑責?
4.條子知道不抓歸誰管?
5.條子為何沒興趣抓?
更新1:

K他命(ketamine)屬三級毒品,依下列法律論處。 第十一條之一(不得擅自持有毒品及器具)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罰那嚜輕啊!怪不得那些小鬼不怕.

回答 (2)

2012-01-30 7:04 pm
✔ 最佳答案
版主您好依照您的問題回覆如下:1.吸安有多大刑責?分析:安非他命屬二級毒品,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初犯會先進行勒戒,勒戒成功則以不起訴處分,詳細內容請参閱第20條。第十條(施用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條(施用毒品者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第二十三條(強制戒治期滿之裁定)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2.吸K有多大刑責?分析:K他命(ketamine)屬三級毒品,依下列法律論處。第十一條之一(不得擅自持有毒品及器具)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第六十六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4)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刑法第八十八條(禁戒處分1)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3.販賣有多大刑責?分析: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5條論處。第五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條子知道不抓歸誰管?分析:警察發現毒販而不處理,正面的原因可能是放長線釣大魚,要找出販賣者,因為找到施用者一般都是勒戒處理,很難達到打擊毒販的效果。負面的原因,那就難說了,以實際發生過的案子分析,包庇的警察很有可能是販賣者或是插股的毒品供應商呢!
5.條子為何沒興趣抓?分析:警察沒興趣的「業務」太多太多了,吃案的情形本來就嚴重,其主因恐怕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吧!事實上,警察的業務確實過於繁重,也有出現過勞死的案子,政府應重視這個問題,否則倒楣的還是善良的老百姓啊! 有關毒品相關法律如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http://www.6law.idv.tw/6law/law/%ACr%AB~%A6M%AE%60%A8%BE%A8%EE%B1%F8%A8%D2.htm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1. 非法施打、吸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2. 非法持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3. 意圖販賣而非法持有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4. 意圖營利而非法為人施打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5. 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以下罰金。6. 勒戒斷後再犯者,加重本刑至三分之二。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二: 吸打安非他命癮者,於未發覺前自動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請求勒戒,於斷癮後經檢驗確已戒絕者,免除其刑,其未滿十八歲者,免予記錄。

2012-01-31 09:21:39 補充:
罰那嚜輕啊!怪不得那些小鬼不怕!

版主您好
所以有立委與社會知名人士要求將K它命改列為2級毒品,但到現在還沒被接受!
2012-02-03 9:51 pm
有關毒品

必須要探討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條文

一般依照犯罪的行為來區分

可分為

吸食、轉讓、持有、販賣、製造、運輸、引誘吸食等等態樣

面對的罪刑也不同

毒品一般可以分為四級

一級毒品如海洛英、古柯鹼

二級毒品以大麻、安非他命、搖頭丸為代表

三級毒品多為K他命、FM2

四級毒品多為笑氣、一粒眠等等

收錄日期: 2021-05-02 17:34:1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129000016KK07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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