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其效力限制

2012-01-16 10:42 pm
死亡宣告效力之限制 有時的限制 地的限制

但 地的限制 小弟看不懂 腦筋轉不過來

請幫忙解惑 謝謝

回答 (4)

2012-01-30 8:55 pm
✔ 最佳答案
要不要移到解答欄呢?

2012-01-19 17:48:56 補充:
沒有別的意見和解答呢?

2012-01-30 12:55:05 補充:
沒有別人來解答或補意見,不想讓這個問題消失

轉貼張澄大大的意見:
小的推敲:

死亡宣告是以被宣告者之住居所為中心,產生法律上死亡之效果,以便於清理當前的法律關係,所以倘若被宣告者仍然於其他地方活得很好,不可謂說因為其「受死亡宣告」所以其所為之行為無法律效力。(是這個嗎)

小的是這樣理解:像是說受死亡宣告者,其在其他地方所為的行為仍具法律效力,例如說跑去買東西啦,或是為結婚之行為啦,只要符合行為能力之要件,都仍有其效力,只是說,在其住居地所殘存的法律關係,像是「債權債務關係」、「與配偶之婚姻關係」等等,總不能都叫人家掛在那邊懸而未決吧。

冠智可以延長發問,或者交付投票(請大家投成平手,這樣問題就可以掛著)

2012-02-02 20:01:51 補充:
雖然來不及了(已經選答了)

還是感謝TONY的解答

2012-02-03 10:31:14 補充:
還沒有選答的話,冒煙就會不要臉的把TONY的解答也轉貼進去。
2012-02-03 5:37 am
^^ 謝謝啦 有點方向了
2012-02-03 3:02 am
死亡宣告目的在確定懸而未決的法律關係,而非剝奪失蹤人之權利能力。
一、法律上:僅對私法有效。
二、處所上:該人在他處之法律關係,不受任何影響。
三、時間上:在宣告撤銷後,對於任何人,不能回復原來的法律關係,但仍可形成新的法律關係。
四、人:對任何人均有效。

2012-02-02 19:03:15 補充:
你只需想一下制度目的,大致上應可了解。tony

2012-02-03 10:13:00 補充:
冒煙兄,你少在那邊38了,有沒有選答有差嗎?
大家一起討論,tony
2012-01-17 12:32 am
小的推敲:

死亡宣告是以被宣告者之住居所為中心,產生法律上死亡之效果,以便於清理當前的法律關係,所以倘若被宣告者仍然於其他地方活得很好,不可謂說因為其「受死亡宣告」所以其所為之行為無法律效力。(是這個嗎)

2012-01-17 14:57:21 補充:
我不確定ㄚ哈哈。所以我不敢貿然放解答。

不過小的是這樣理解:像是說受死亡宣告者,其在其他地方所為的行為仍具法律效力,例如說跑去買東西啦,或是為結婚之行為啦,只要符合行為能力之要件,都仍有其效力,只是說,在其住居地所殘存的法律關係,像是「債權債務關係」、「與配偶之婚姻關係」等等,總不能都叫人家掛在那邊懸而未決吧。

收錄日期: 2021-04-11 18: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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