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要不要移到解答欄呢?
2012-01-19 17:48:56 補充:
沒有別的意見和解答呢?
2012-01-30 12:55:05 補充:
沒有別人來解答或補意見,不想讓這個問題消失
轉貼張澄大大的意見:
小的推敲:
死亡宣告是以被宣告者之住居所為中心,產生法律上死亡之效果,以便於清理當前的法律關係,所以倘若被宣告者仍然於其他地方活得很好,不可謂說因為其「受死亡宣告」所以其所為之行為無法律效力。(是這個嗎)
小的是這樣理解:像是說受死亡宣告者,其在其他地方所為的行為仍具法律效力,例如說跑去買東西啦,或是為結婚之行為啦,只要符合行為能力之要件,都仍有其效力,只是說,在其住居地所殘存的法律關係,像是「債權債務關係」、「與配偶之婚姻關係」等等,總不能都叫人家掛在那邊懸而未決吧。
冠智可以延長發問,或者交付投票(請大家投成平手,這樣問題就可以掛著)
2012-02-02 20:01:51 補充:
雖然來不及了(已經選答了)
還是感謝TONY的解答
2012-02-03 10:31:14 補充:
還沒有選答的話,冒煙就會不要臉的把TONY的解答也轉貼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