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團體傷害險是以公司為要保人,但現行保險公司也接受個人傷害險的要保人是公司,逐單為員工投保,在保險法裡的四個保險利益,僱傭關係是怎麼去擴大解釋符合的?
2.聽過這樣的解釋,團體保險能保的,個人保險也能保.但學生團體平安險,鄉里民團體保險都是團體保險,那學校用個人性保險幫單一學生保,或縣市政府用個人性保險幫單一居民保??不行吧!(那保險法裡的保險利益規範不是多餘了)
3.個人健康險的要保人是否也能為公司?目前保險公司多沒開放,是因為受傷和老闆有責任,而生病沒責任嗎?
收錄日期: 2021-04-11 18: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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