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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磊山保經的育佳
以下回答引用遠雄人壽的條款
第二十一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之職業或職務,以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一至四類者為限。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五至六類者 ,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
職務變更之日起,本契約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保險金(不含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保險金)應按下表所
列比率折算 ,但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年繳保險費總和與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較高之值」不計入折算。
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契約,並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職業類別 比率
五 32%
六 25%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二項約定通知而發生第十三條
至第十七條約定之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職業類別為第五至六類者,本公司按前項所列比率折算後,給付
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保險金(不含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保險金),但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年
繳保險費總和與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較高之值」不計入折算。
二、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者,本公司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要保人,不給付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保險金(不含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且身故或殘廢
JI2-7
診斷確定當時之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仍應依第十九條之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