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我注意到Daydreamer兄是台灣的網友. 小弟不懂台灣法律, 只能以香港的法律為基礎去回答兄台問題. 有錯莫怪! 小弟亦會盡量少用廣東話回答, 希望Daydreamer兄看得懂.按照以上情況, “欺詐”是太嚴重了. 在香港, 刑事法例中要達到欺詐, 控方需要証明遊戲公司是蓄意及有作出某行動 (例如: 主動鼓勵友人付款) 去欺騙友人, 令友人繼續投入金錢, 從而得到利益, 或令友人有損失. 客服部承諾會改善而沒有兌現承諾, 並非蓄意欺騙從而得益. 因為遊戲公司並不知道友人會繼續投入金錢. 所以刑事上, 遊戲公司並無犯法.但是在香港民事法例中, 遊戲公司是有責任提供一個 “fit for the purpose (與其目的相稱)” 的服務 (小弟中文不好, 可能翻譯得辭不達意, 請見諒!). 某遊戲存在許多Bugs, 令使用者不能順暢地及滿意地使用其服務, 明顯是沒有提供一個fit for the purpose的服務. 友人可以要求遊戲公司賠償. 一間公司的客服部是其公司的一部份, 客服部作出承諾時, 是代表公司對客人作出承諾. 所以, 客服部的承諾可被視為公司的承諾.公司對客人作出承諾而不對現, 客人絕對可以向公司追究.小小意見, 供兄台參考.
2012-01-11 00:01:44 補充:
多謝 cecimak知識長指教. 「符合一般合理期望」或「與聲稱提供的相符」確係極對稱嘅翻譯! 多謝多謝!